红网常德站6月16日讯(通讯员 何浩 傅祖军)2017年6月14日,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李某吸毒、醉酒驾车案,当庭宣判: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执行逮捕,送澧县看守所服刑。
事情发生2017年3月7日,当日20时30分许,李某在澧县和平街“老黑餐馆”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湘J7XXXX号轿车行驶至澧县澧阳镇北门口路段时,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04毫克/100毫升。经尿检,呈阳性,曾因吸食毒品被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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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浩 傅祖军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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