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娄底站6月30日讯(记者 谭卫丰 通讯员 李琼 严文郁 梁成文)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市两级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及发布9个典型案件。
2017年以来,娄底两级法院审结一、二审涉毒犯罪案件324件385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3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98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67人。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娄底法院集中宣判了51起毒品犯罪案件,邀请了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大中小学生参与了案件旁听;并将9个典型案例汇编成了宣传小册,分别到联点帮扶单位新化县石冲口镇和禁毒宣传街头活动点进行了发放。
据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成灿介绍,近年来,娄底毒品犯罪有着从传统的海洛因转向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明显特征,且犯罪数量上升势头大,重大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今年1-6月,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的34名毒品犯罪分子中,有26名系累犯或毒品再犯,对这些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累犯和毒品再犯均依法予以了从重惩处。他表示,全市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努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禁毒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我市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娄底市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沈裕辉等出席发布会。
案例发布
案例一:简金辉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
1、2016年3月底,简金辉电话联系晚国勇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2016年4月6日下午,简金辉与郑静在其租房内准备了13万余元现金用于购买毒品,简金辉还将一台手机交给郑静以作购毒时手机微信转账用。简金辉与郭泉江驾车从邵东出发前往广东,从晚国勇处购买甲基苯丙胺7000克,支付毒款现金20.65万元,另用从邵东带去的2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晚国勇折抵购毒款6000元,由郑静用简金辉留于家中的手机微信转账5万元。交易成功后,简金辉、郭泉江携带毒品驾车从广州返回邵阳,在邵东县仙槎桥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6990克。当日,民警又在简金辉、郑静的租房内将郑静抓获,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9克,甲基苯丙胺21克,海洛因145余克。
2、2016年3月初的一天,郭泉江从简金辉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00粒。之后贩卖给何长宽等人。
3、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郭泉江从简金辉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克用于贩卖。
4、2016年4月初的一天,简金辉在其租住的邵东县大汉丽景花园小区租房向郭泉江贩卖基苯丙胺片剂2O0粒。
5、2016年4月29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将晚国勇抓获,并在晚国勇租住的房间内和驾驶的车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41余克。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简金辉、郭泉江、郑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共同或单独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晚国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简金辉系共同犯罪的主犯;郭泉江、郑静系共同犯罪的从犯。简金辉系毒品再犯,晚国勇、郭泉江均系累犯、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因此,对被告人简金辉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晚国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郭泉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郑静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审判长点评】
毒品严重危害社会。对毒品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本案是我市近年来发生的贩毒数量最大的案件,属于贩毒数量巨大,而且简金辉、晚国勇都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晚国勇还是累犯,应当从严惩处。郭泉江虽然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但他还有较大数量的单独犯罪行为,同时还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必须从严打击的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是必要的。郑静是简金辉的同居女友,在贩毒犯罪中都是根据简金辉的安排被动参与犯罪,对其作出了从轻判处。本案对各犯罪分子的判决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比如简金辉、晚国勇,属于主观恶性特别深,贩毒数量巨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对这二人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既体现了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的从严政策,也表明了我市打击毒品犯罪分子决不手软的决心。而郑静是属于那种自我约束力差,犯罪主观恶性和参与程度不深的从犯,且到案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判处,能起到分化瓦解,教育其他的作用。
案例二:曾江华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1、2015 年12月初,曾江华、杨志明商量共同到广东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2月15日下午,杨志明前往广东省广州市采购毒品。16日下午,杨志明电话告知曾江华称已联系好购买甲基苯丙胺6000克,要曾江华立即赶往广州与其会合。曾江华即与刘朝义开车赶到广州。曾江华、刘朝义与杨志明见面后,曾江华将15万元交由杨志明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曾江华、刘朝义在约定位置拿到杨志明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运回娄底市。12月18日,曾江华、刘朝义在娄底市扶洲收费站处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5715余克。
2、2015年 6、7月份的一天,李铁柱驾车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从邵阳赶到娄底,贩卖给曾江华497余克,后民警查获了该毒品。民警另在曾江华租房内查获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5 年11月份的一天和同年12月17日,李铁柱先后两次驾车携带毒品从邵阳赶到新化贩卖给刘道喜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7余克和甲基苯丙胺1982余克。同年12月18日,刘道喜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本丙胺10余克,随后在刘道喜的租房还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5 年2月份的一天,刘道喜在新化县海逸大酒店三楼一房间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刘彪。同年12月18日中午又在该酒店503房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谢群。
综上,曾江华为主后单独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214余克和小量甲基苯丙胺片剂;杨志明为主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715余克;刘朝义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715余克;李铁柱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480余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87余克;刘道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95余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87余克。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曾江华、杨志明、李铁柱、刘道喜、刘朝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曾江华、杨志明、李铁柱、刘朝义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道喜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曾江华、杨志明、李铁柱、刘道喜系累犯,李铁柱、刘道喜系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曾江华、杨志明、李铁柱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数量巨大,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曾江华虽有坦白情节,但其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以严惩。据此,对曾江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杨志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杨志明限制减刑;对李铁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道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朝义贩卖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审判长点评】
无视国家法律,无视他人生命健康的人,其人生必将失败。当曾江华、杨志明收拾行囊一起寻找毒品之时,就已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本案五被告人对毒品的危害应当是有足够认识的,但他们所看到的是个人的利益,为了一己私利,不惜冒险触犯法律,但他们从涉足毒品的那一刻起,就注定要为毒品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生命。法律是神圣的,正义是威严的,谁敢碰撞,必遭惩罚。审判长告诫人们,应以这等人为血的教训,生命和自由才是人生最大的财富。
案例三:苏建美等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1、2016年1月13日,苏建美通过谭松丰的介绍,在邵阳市汽车南站附近的路边以9000元的价格向罗洁野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约1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片,谭松丰从中非法牟利1000元。
2、2016年4月11日,苏建美通过谭松丰的介绍,在邵阳市汽车南站附近以19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约2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30片给罗洁野,谭松丰从中非法牟利1500元。
3、2016年4月21日,苏建美通过谭松丰的介绍,在邵阳市汽车南站附近苏建美的租房里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约2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30片给罗洁野,谭松丰从中非法牟利1000元。
4、2016年4月26日,刘亚辉、宋俊艳联系苏建美购买毒品,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在邵阳市汽车南站附近的苏建美的租房内进行交易,苏建美以3400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914克给刘亚辉、宋俊艳。
5、2016年4月29日,苏建美在邵阳市火车站附近的三和宾馆一房间内以19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甲基苯丙胺约2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30片给罗洁野。
6、2016年5月6日,苏建美在邵阳市汽车南站附近的租房楼下,准备贩卖毒品给罗洁野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和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0余克。
7、2015年11月的一天,罗洁野在其位于涟源市司法局附近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约0.3克给吸毒人员梁锋。
8、2015年12月的一天,罗洁野在其位于涟源市司法局附近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约0.5克给吸毒人员梁锋。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建美、罗洁野、谭松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建美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松丰系从犯。被告人苏建美、罗洁野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洁野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苏建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苏建美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罗洁野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伍万元。对被告人谭松丰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贰万元。
【审判长点评】
毒品会损害人的健康,会诱发肝炎、爱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蔓延,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从长远看还会影响民族素质的提高,是直接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大敌。对毒品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被告人苏建美贩卖毒品的犯罪次数多且犯罪数量大,又是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说明他毒品犯罪的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苏建美贩卖毒品,既危害了他人和社会,也使自己踏上了一条不归路。
案例四:唐小军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左右,苏色林(已判无期)在广东东莞市打工的时候,认识了同样是吸毒人员的刘丽娜,并成为好友。2015年1月份,刘丽娜在和苏色林QQ聊天的时候提出,她可以拿到毒品,如果苏色林需要可以直接联系她,苏色林答应。后苏色林多次联系刘丽娜购买毒品,刘丽娜与其男友贩毒人员徐杰(另案处理)通过徐杰的同伙唐小军和易昌兵(已判死缓)等人贩卖毒品,其中易昌兵还从湖南省邵阳市运输毒品至苏色林的老家冷水江市进行交易。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 年3月21日,苏色林联系刘丽娜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刘丽娜将此事告知徐杰。徐杰即安排同伙唐小军准备毒品与苏色林交易,唐小军应允。后苏色林驾车来到邵阳,经苏色林、刘丽娜、徐杰与唐小军联系后,苏色林来到唐小军指定的交易地点,从唐小军处购得甲基苯丙胺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0粒。
2、2015 年4月8日,苏色林又联系被告人刘丽娜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刘丽娜将此事告知徐杰。徐杰即联系唐小军,要其准备毒品与苏色林交易,唐小军应允。后苏色林驾车来到邵阳唐小军指定的交易地点,从唐小军处购得甲基苯丙胺7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00粒。
3、2015年6月10日晚上,唐小军联系徐杰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徐杰先安排贩毒同伙唐虎(另案处理)从唐小军处收取2万余元购毒款,又安排另一贩毒同伙向陈陈(另案处理)将8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唐小军。
4、2015年8月26日,苏色林联系刘丽娜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500片,两人商定后,苏色林预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刘丽娜购毒款4500元。刘丽娜收款后告知徐杰,徐杰随即联系其同伙易昌兵(已判死缓)从邵阳购进毒品,并把毒品从邵阳市运送至冷水江市与苏色林交易。
5、2015年10月20日,苏色林联系刘丽娜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因此时徐杰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刘丽娜遂直接联系易昌兵,两人商定后,易昌兵于2015年10月29日从邵阳购进毒品与戴骊衡一同向冷水江运送,到达娄新高速公路冷水江市南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冰毒980克,麻古84克。
综上,唐小军为主或者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2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00粒;刘丽娜为主或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24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粒。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丽娜、唐小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刘丽娜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唐小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刘丽娜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唐小军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刘丽娜有主有从,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小军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丽娜系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对其依法不适用死刑。据此,对被告人唐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刘丽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判长点评】
本案被告人刘丽娜和唐小军均是吸毒人员。被告人刘丽娜与贩毒人员徐杰成为男女朋友,年纪轻轻就染上毒品,在毒品的烟雾中产生了第一个小孩,本案审理过程中,刘丽娜再次怀孕,但是最终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一朝交友不慎,使自己的人生和家人都陷入无望的泥沼,代价惨痛,警钟长鸣。唐小军长期吸毒,导致夫妻离异,子女分离。一旦踏入毒品的深渊,则难以避免与其他犯罪为伍,唐小军因无法维持吸毒的巨耗,走上了贩卖毒品的不归路。毒品是个恶魔,不管它披上多么美妙的外衣,也掩盖不了其邪恶的本质。唐小军、刘丽娜既被恶魔缠身,又将恶魔延伸至他人,既可悲,又可恶,罪有应得。
案例五:曾泽明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曾泽明多次伙同被告人刘聪、彭志辉以贩卖为目的从被告人朱新征等人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然后运输至新化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张晨蕾参与曾泽明共同贩卖毒品,为曾泽明接收、称重、分装、藏匿毒品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6日左右的一天,曾泽明打电话给朋友蒋嫂求购毒品麻古,并跟毒贩刘聪称他要去邵阳购买麻古,要刘聪找辆车陪同前往邵阳。刘聪在一朋友处借了一辆丰田车,晚上,刘聪驾驶借来的该车搭乘曾泽明从新化前往邵阳,曾泽明和刘聪来到邵阳市双清区汽车东站蒋嫂的租房与蒋嫂见了面。曾泽明用现金从“蒋嫂”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后驱车返回新化,曾泽明将其中部分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他人。2016年4月20日上午,公安民警在曾泽明随身挎包内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60粒,净重15余克。
2、2016年4月18日晚,曾泽明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新征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与刘聪、彭志辉一同驾车前往邵阳市,曾泽明从朱新征处购买冰毒500克,后由刘聪、彭志辉驾车运回新化。之后,刘聪从500克冰毒中取出20克据为己有,将余下的480克送到曾泽明的租房交给曾泽明的女友张晨蕾。张晨蕾又将收到的冰毒分小包装好。后曾泽明将这些冰毒卖给他人吸食。
3、2016年4月19日,曾泽明从邵阳回到新化,当晚又电话联系外号“强老板”的邵阳人求购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与刘聪、彭志辉驾车接再次前往邵阳,从“强老板”处购买了3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然后三人一同驾车将毒品运回到新化用于贩卖。
曾泽明、刘聪还有其他的零星贩卖毒品的事实。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泽明、刘聪、彭志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共同或者单独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晨蕾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泽明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聪、彭志辉、张晨蕾系从犯,均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泽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泽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朱新征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晨蕾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彭志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审判长点评】
毒品吞噬身体,耗尽家财,是罪恶之源。为支撑吸毒所需的巨额开支,吸毒者纷纷走上贩毒之路,最终难逃刑事追究。本案五名被告人均吸食毒品成瘾,起初都是毒品的受害人,然后都走上了贩毒道路,成为戕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罪人,教训深刻。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吸毒贩毒,社会危害极大,是一条万劫不复的不归路。人们唯有擦亮眼睛,远离毒品,才会有光明、自由的未来,才能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
案例六:朱署文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1、2016 年3月初的一天,朱署文在其位于双峰县城西廉租房小区租房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给吸毒人员张荣。
2、2016 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朱署文在其位于双峰县城西廉租房小区租房内向李石松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海洛因5克。同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朱署文在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的糖果酒店房间内向李石松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0粒、海洛因5克。李石松购买上述毒品后,向吸毒人员张荣等人进行贩卖。
3、2016年3月21日左右的一天,朱署文在娄底市娄星区财智公馆酒店一房间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给吸毒人员谭建国。
4、2016 年3月22日左右的一天,朱署文在其位于双峰县城西廉租房小区租房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给吸毒人员彭洪云。
5、2016年3月24日晚上,朱署文在其位于双峰县城西廉租房小区租房内向蒋志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蒋志刚购买上述毒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雷颖等人。2016年3月25日晚上,蒋志刚在娄底市邮政局附近的莫林风尚酒店地段向雷颖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16年3月25日晚,民警在双峰县城西廉租房小区朱署文的租房内抓获朱署文,并在该租房内抓获刚从朱署文处购买毒品的李石松。民警缴获属于朱署文的甲基苯丙胺148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1余克、海洛因160余克,缴获属于李石松的甲基苯丙胺59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余克、海洛因11余克。
7、2016 年3月27日,岳武平驾车携带毒品从邵阳来到娄底城区,在娄星区名媛世界的租房内准备进行交易时被民警抓获,缴获甲基苯丙胺495余克、海洛因49余克。
综上,朱署文多次共计贩卖毒品715余克及85粒;岳武平贩卖毒品544余克;李石松多次共计贩卖毒品160余克及70粒;蒋志刚贩卖毒品9.9934克及3粒。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朱署文、李石松、蒋志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岳武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运输,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朱署文、李石松均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朱署文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岳武平,构成一般立功。蒋志刚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朱署文,构成重大立功。据此,对朱署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岳武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对李石松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对蒋志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判长点评】
贩卖毒品可能会获得可观的“收益”,但在该“收益”背后是对家人和社会的巨大罪过,贩毒者系众多吸毒者为“一日吸毒,长期想毒,终生戒毒”付出沉痛代价中的始作俑者。一次次毒品交易的“收益”中犯下一次次罪恶,无异于一次次玩火,终究难逃自焚的命运,唯有远离毒品才能挽救自己。
案例七:曾新康等贩卖、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1日晚上,吸毒人员李正桃打电话给佘健华求购甲基苯胺片剂(俗称“麻古”),佘健华于6月1日电话联系其毒品上线曾新康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中午,佘健华驾车与李正桃在双峰县花门镇见面,李正桃先付佘健华购毒款9000 元。随后,佘健华在双峰县花门镇向曾新康购进甲基苯丙胺片剂300粒,之后再卖给李正桃。
公安民警抓获曾新康、陈友源时,从陈友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曾新康交给陈友源的甲基苯丙胺片剂93克,从曾新康家查获甲基苯丙胺4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00克。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新康、佘健华、陈友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曾新康、佘健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陈友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曾新康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曾新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友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佘健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审判长点评】
本案曾新康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严打击。同时,本案中陈友源从曾新康处获得毒品后,尚未进行贩卖,因而对其定性为非法持有。这个案例告诉人们,即便没有证据证明贩毒,但对过量毒品的持有也是犯罪行为。毒品犯罪分子往往都会留给人一个印象:屡教不改、无法回头。究其原因,有被告人意志力薄弱的因素,但是更主要是因为毒品的成瘾性和吸毒圈子的难以摆脱性,所以人生路最早的那几步尤其难走,一子错,满盘皆错,不沾毒,才能防范于未然。
案例八:何长宽等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1、2016年2月19日,何长宽在娄底鸿源紫荆酒店贩卖给罗叶辉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粒,尔后,何长宽又贩卖给罗叶辉与潘锋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粒。罗叶辉购买毒品后,于2016 年3月3日贩卖给吸毒人员曾勤甲基苯丙胺1 克,在娄星区桑塘街三合信超市地段贩卖给绰号为“猴哥”的男子甲基苯丙胺1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
2、2016年2月初的一天,在娄底市娄星区涟钢沃尔玛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阳俊峰甲基苯丙胺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
3、2016年2月26日,何长宽在娄底军分区附近的八喜酒店地段贩卖给吸毒人员阳俊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
4、2016年3月2日至3月5日期间,何长宽向郭泉江等人购进毒品后向潘锋、罗叶辉等人贩卖,潘锋购进毒品后向吸毒人员阳俊峰等人贩卖。其中,2016 年3月2日,何长宽在娄星区金香大酒店附近从郭泉江手中购进甲基苯丙胺30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同年3月3日,何长宽在娄星区锦尚花酒店一房内从郭泉江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150粒;3月4日凌晨,吸毒人员阳俊峰联系潘锋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10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潘锋随即电话联系何长宽购买毒品,同租房的罗叶辉也要求向何长宽购买毒品。随后,何长宽来到潘锋、罗叶辉共同租住的娄星区雅士福林酒店附近的租房内,贩卖给潘锋甲基苯丙胺10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12粒,贩卖给罗叶辉甲基苯丙胺3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粒。当晚,民警在该租房内将潘锋、罗叶辉抓获,缴获属于潘锋的甲基苯丙胺11余克、甲基苯丙胺15粒,缴获属于罗叶辉的甲基苯丙胺3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8粒。3月4日18时许,何长宽在娄星区金和康年酒店楼下向郭泉江购买甲基苯丙胺170克。3月5日,何长宽被民警抓获,被查获甲基苯丙胺103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86粒。
综上,何长宽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5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7余克及67粒;罗叶辉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7粒;潘锋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2粒。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何长宽、罗叶辉、潘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对何长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罗叶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潘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审判长点评】
本案三被告人均系以贩养吸者,人生花季没有了鲜花,更没有了欢笑,因为一旦染上毒瘾,生活方向就已迷失,人生之路已扭曲,注定要跌入痛苦的深渊。常言道,吸毒一口、落入虎口。有人告诫吸毒者,吸进的是“白色粉末”,耗尽的是生命年华。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人生才可能有未来。
案例九:李龙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6日晚上,李龙驾车与其女朋友戴晓燕一起从双峰县来到邵东县城。李龙向吕国兵购买了约5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将毒品运回双峰县城莫林风尚酒店。经试吸发现所购毒品质量不好,又携带毒品驾车到邵东找吕国兵更换后再次将毒品运回至双峰县城。
2016年9月18日,吸毒人员李志龙电话联系李龙求购买毒品。随后,李龙贩卖给李志龙甲基苯丙胺5.7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2克。当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李志龙租房处将李龙抓获,并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472.3克、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9.94克。
【一审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据此,对被告人李龙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审判长点评】
毒品是严重危害人类的公敌,毒品泛滥轻则可以毁灭一个人、一个家庭,重则能使一代人、一个民族蒙受灾难。贩毒和吸毒还衍生出危害国家稳定发展的暴力、凶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阻遏社会经济发展,摧残人类健康和文明。本案李龙的母亲因卖血而感染艾滋病,同时李龙之子尚幼,李龙贩卖毒品的行为对其亲人情感亦造成深深伤害。人们应从中吸取教训,举全社会之力遏制、打击毒品犯罪行为。拒绝毒品,警钟长鸣!
来源:红网
作者:谭卫丰 李琼 严文郁 梁成文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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