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7月17日讯 (潇湘晨报记者 周东飞)武汉市公安交管局近期出台一项新举措:酒后驾驶“同车、同桌”将要接受处罚。其处罚机制分为两个档次,包括对查获的酒驾违法情形,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对于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
武汉市相关部门的用意当然是好的,让酒后驾驶人的同车、同桌们接受教育处罚,目的是为了遏制酒驾行为的发生,用意光明磊落。在逻辑上似乎也说得过去,你看,有了这种震慑,以后不但开车的人要小心遵守“喝酒不开车”,那些搭顺风车的人、一个酒桌上吃饭的人,也都要尽到苦口婆心认真规劝的义务。如此以来,治酒驾必然在最大范围内形成最大合力,何乐而不为呢?
可是,根据“法无明文规定皆不可为”的权力使用规则,人们难免会追问如此执法的法律依据问题。对酒驾者进行行政处罚,对醉驾者进行刑事处罚,这些都明明白白地载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之中。然而,一人酒驾、醉驾,“同车的你”和“同桌的你”都要接受处罚,试问这样执法的依据在哪里?行政权力该不该如此作为,只问法律法规有无明文规定,而不是要去证明出发点是好是坏。
有人自会辩驳,这哪里是处罚了,这是教育而已,处罚需要法律依据,教育难道也需要法律依据吗?武汉市有关方面推出的教育新举措,不知道是自愿参加呢还是强制进行?如果是自愿,那就是是否接受教育都没有关系,别人违法的后果为什么要我来受教育呢?从“一律送某某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的严肃口吻来判断,这里的教育可没有你不自愿的选择自由。那么,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的强制教育在本质上不就是处罚吗?
如果按照武汉市有关部门的这些规定去执行的话,以后武汉市民不但要保证自己属于遵纪守法的好人,而且要保证别人也是这样的人。否则,你根本无法避免下面的情形:跟一群人一起吃了一顿饭,甚至都不认识其中吃饭的人姓甚名谁,第二天却被“一律送到某某基地接受深度教育”。理由很简单,你所不认识的同桌的某人醉驾了。一个公民可以保证自己不酒驾醉驾,也能保证自己不教唆他人酒驾醉驾,但他如何能够保证跟自己吃过一顿饭的人也不酒驾醉驾呢?
这种通过加重公民法律义务的方式来防止其他公民违法的做法,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中有可能导致执法者违法的后果。如果说对酒驾、醉驾行为实施处罚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那么在法律规定之外对无关的同车人、同桌人实施处罚就有滥用职权的嫌疑。以治酒驾为目的实施“株连”,其危害比酒驾本身要大得多。治酒驾,现有的法规难道还不够用吗,为什么一定要突破法律来搞这些所谓的创新呢?
来源:红网
作者:周东飞
编辑:李晓玲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