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可起诉要求消除 通过“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可查询信用记录
买房时去银行贷款,却发现自己有贷款不良记录;从没去银行贷款,却在家中收到了起诉书,因为逾期被银行告上法庭。生活中常有这些“被贷款”的情况,或是被人冒名,或是亲属偷偷拿走证件暗中借贷。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由此产生的信用污点如何消除?遭受的损失该找谁赔偿?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叶香渝 通讯员 万理智 杨吉珍
案例1
离异女子因“配偶”有不良记录
银行被判赔礼道歉、删除黑名单
邵阳人武女士跟前夫离婚多年,去银行办卡时发现自己有不良记录,且该记录是因为她的配偶逾期未还款引起。但贷款的却不是她前夫,而是前夫的弟弟。为维权,武女士把银行告上法庭,近日,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决,银行限期删除该单位信贷管理系统内武女士与他人的关联人信息记录,并赔礼道歉。
因前小叔子被上“黑名单”
今年3月,武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便民卡时,被告知其在该银行有不良记录无法办理。武女士多方打听,才知道因为她的“配偶”未及时还款,她背上了不良记录。让她意外的是,系统显示的贷款人并不是她的前夫,而是前夫的弟弟谭某。
“谭某为了贷款谎称我是他的配偶,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强行把我和谭某写成了配偶关系,让我上了银行的‘黑名单’。”武女士说。为此,武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消除她在该银行的不良记录,要求银行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经济损失1万元。
庭审现场,银行方面辩称,谭某借款是事实,他在2007年和2009年分别借款,但借款是银行是按照操作流程办理,因谭某与武女士是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户主是谭某父亲,显示武女士是儿媳,所以将武女士列为关联人,写成“配偶”是笔误。庭审时,银行已消除了武女士的不良记录,武女士能够在该银行正常贷款。
银行当庭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银行信息录入错误,武女士被列为第三人谭某的“配偶”关系人。武女士据此要求被告银行消除其在该单位系统中不良信息记录,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提供的信息查询记录,可以确认被告已经删除了原告武女士的关联人信息记录。庭审中,被告已当庭向武女士表示歉意,可以视为已经履行赔礼道歉。因武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关联人信息给其生活、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法院对她要求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该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武女士在该单位信贷管理系统中作为第三人谭某的关联人信息记录,并向武女士赔礼道歉。该行为已实际履行。
案例2
妻子偷拿伤残丈夫工资本贷款
法院判决合同对丈夫不发生效力
十年前因车祸残疾在家,永州人唐某足不出户却因贷款每月被扣划工资。原来他的妻子串通他人,冒充他在银行贷款。唐某起诉到永州道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其妻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和质押合同对他不发生效力,并要求银行返还已扣划的工资款。
冒充他人贷款后一走了之
唐某原本是一名教师,2007年的一场车祸导致他严重残疾,一直待在家里,但每个月仍有固定工资打到卡上。2016年,唐某发现家里经济情况非常紧张,再三逼问妻子,才得知妻子拿着他的工资本质押贷款,每月都会被扣钱。
原来,早在2015年3月,唐某的妻子蒋某经不住邻居欧阳许诺的高利息诱惑,偷拿唐某的工资本,由欧阳冒充唐某,准备向银行质押贷款10万元。
在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提出欧阳与唐某的身份证照片不一致,蒋某解释说唐某曾经患病,导致外貌有改变。该银行工作人员还特意打电话到唐某学校核实情况,得到唐某确实是患病的答复后,欧阳冒充唐某在各种贷款资料和合同文本上签上了“唐某”的名字,银行顺利发放了这笔贷款。而欧阳却揣着10万元贷款一走了之。
合同被判不发生效力
唐某家境不好,他本人一直需服药治疗,蒋某身体状况也欠佳,他的工资是全家的基本生活来源。唐某得知自己被人冒充贷款后,要求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公安机关以不构成贷款诈骗为由未予立案,并让唐某向法院起诉解决。唐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法律实践中,家事代理权作为身份权中的配偶权的一项内容,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因家庭事务而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代理对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其结果是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愿的表达,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承担连带的责任。但家事代理权仅为有限代理,不可任意扩大。蒋某拿丈夫唐某的工资本向银行质押贷款,按银行的贷款程序规定也需要质押人同意, 蒋某在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串通,冒充唐某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不是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畴。蒋某与他人合伙骗贷,事后也没有得到唐某的追认,损害了唐某的利益,该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对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买房发现在银行有不良记录
男子状告银行索赔23万元
常德桃源男子姚先生在深圳打拼多年准备买房,付了2万元定金后,到银行贷款时才发现在老家银行有不良记录,而他对此毫不知情。姚先生在多次奔波无果,购房不成,定金没能拿回的情况下。他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定金、房屋差价损失18万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男子获赔4万元。
买房时发现“被贷款”
姚先生是桃源县人,在深圳打拼多年。2016年10月,姚先生看中了一套房子,付了2万元定金,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约定于2016年10月11日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就在银行准备办理按揭手续时,姚先生被告知因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
姚先生查询得知,2005年6月18日在桃源某银行有贷款逾期不良信用记录。为此姚先生立马赶回桃源,一番打听才知道,他被人冒名贷款。在他的要求下,该银行下辖太平桥支行出具证明:姚先生于2005年6月在太平支行借款两笔共18万元,不是其本人所借,系他人冒名贷款,姚先生本人不知情。然而,姚先生拿着这份证明也没能如愿贷款,因为逾期没有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姚先生被视为违约,2万元定金没能退回。
此后,姚先生曾先后几次找到银行就赔偿协商,均无果。为此,姚先生起诉银行,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购房定金2万元,购房差价款14.6元,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多元。
法院判决赔偿4万元
姚先生起诉后,银行消除了他的不良信用记录,还当庭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假冒他人姓名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冒用方式贷款,导致他人姓名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假冒姚先生的姓名贷款,导致其姓名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又致使其银行按揭贷款不能办理且交付的2万元定金不能退还,原告又因此几次往返于深圳市和桃源县,造成一定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上述损失是银行侵害其姓名权的违法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此外,银行的侵权行为实际上还侵犯了原告姓名权派生的名誉、信用等权利,因该不良信用记录对原告的社会、经济活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银行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桃源县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姚先生经济损失3.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4万元。
律师说法
“被贷款”可起诉要求消除不良记录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认为,如果市民遭遇“被贷款”,在跟银行沟通无效情况下,最简便的办法就是向法院起诉。银行成为被告,必然会进行举证,如果确实是被冒名贷款,银行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过错,由法院判决确认贷款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同时要求银行消除市民的不良信用记录。
刘明建议,如果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当事人还应及时报警。市民在生活中可通过多渠道查询信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居民可以通过多渠道查询自己个人信用记录。市民可关注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微信公众号“三湘征信”,查询最近的信用报告查询点。记者查询得知,目前长沙城区有招商银行蔡锷路支行、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建设银行芙蓉南路支行、华融湘江银行金星路支行、长沙银行星城支行等地有自助查询网点。市民可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按照自助查询机上的语音提示操作即可完成,自助查询机通过人脸识别和身份证读取技术完成身份验证,防止他人盗用身份信息查询信用报告。
此外,市民还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http://ipcrs.pbccrc.org.cn)查询,查询前需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才能通过审核。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叶香渝 万理智 杨吉珍
编辑: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