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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一酒店游泳券“过期作废” 投诉后获解决

来源:红网 作者:肖肖 编辑:马丽红 2017-07-20 16: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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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邵阳湘林温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游泳券拒不退款

  红网长沙7月2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肖肖)酷暑难耐,游泳成了不少市民首选的消暑度夏方式,但是,因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红网《消费维权》栏目(http://315.rednet.cn/)收到邵阳网友朱先生的投诉,称其6月份购买的游泳券还未消费就被告知过期作废,购券的钱款也不能退还。

  网友:游泳券过期被“作废”

  今年6月底,朱先生购买了两张邵阳湘林温德姆至尊大酒店游泳券,56元一张,两张游泳券共花费112元。7月12日,因天气炎热,朱先生电话联系该酒店准备去游泳,却被告知游泳券已经过期,不能使用了。

  “当时是在微信上团购的券,现在酒店说过了有效期,就不再给我提供游泳服务,钱也不能退。”朱先生称,“钱的数额虽然不大,但是酒店的做法让人不太舒服,我觉得既然不能游泳,那就应该退还我购买两张游泳券的钱。”

  酒店:游泳券可延期使用

  7月19日,记者电话联系了邵阳湘林温德姆至尊大酒店。酒店相关工作人员说,网友购买的游泳券属于抢购券,该券的使用有效期限是5月5日至6月30日。按当初消费购券上“过期不退款”的规定,该游泳券一旦超过有效期就只能“作废”,钱款将无法退还消费者。

  7月20日,酒店工作人员联系记者,表示考虑到朱先生的诉求,酒店愿意将他购买的游泳券使用期延至7月底。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朱先生表示愿意接受。

  律师:预付性消费券即便过期也可要求退款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覃巨石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有价消费券属于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出售有价消费券之时,卖家需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提货期限或提供服务的期限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届满,商家即使无法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也应返还相应的价款。

  覃巨石律师表示,预付性消费券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契约,即便消费券会过期,消费者作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债务。消费者可以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要求酒店进行退款。酒店方可以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的合理费用。消费者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要求酒店恢复游泳券使用或进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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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肖

编辑: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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