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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男子非法采伐野生樟树被罚款判刑

来源:红网 作者:杨华红 编辑:王津 2017-07-29 09: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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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常德站7月29日讯(通讯员 杨华红)“想不到随便上山挖几株野生樟树卖,还要服刑两年,真不划算。如果平时多了解一点法律常识,不当法盲,就不会吃亏上当。”7月27日,正在常德市石门县蒙泉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文某按时汇报思想,接受该所矫正干警的警示教育时,依然追悔莫及。

  2014年3月,蒙泉镇凤凰峪村村民文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桃源县马鬃岭镇的居民刘某和向某,达成合伙采挖野生樟树买卖非法牟利的意向。当年‪3月19日‬,三人经过打探寻找来到蒙泉镇上七里村,出资8300元分别购买了当地居民徐某甲、徐某乙家的3株野生樟树。次日,文某伙同刘某、向某在未取得合法采挖手续的情况下,即把这3株野生樟树采挖后转卖他人。除去人力及运费等开支,每人净赚700元。

  初尝甜头,文某等三人又盯上了当地更多村民家责任山的野生樟树,梦想发大财。当年‪4月4日‬,文某伙同刘某、向某准备将已经采挖的另外16株野生樟树运走转卖他人时,被石门县森林公安机关现场查扣。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文某等三人采挖的野生樟树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人证物证俱在,文某等三人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石门县森林公安机关移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文某等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后,认为他们三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据此,依法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外,刘某、向某均因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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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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