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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将受处分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丛笑 编辑:徐丹 2017-08-03 11: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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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丛笑 实习生 彭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将受处分通报。这也是法律首次明确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统计数据的‘生命’。”长沙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正波表示,此次条例出台多项措施“剑指”统计造假,明确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条例规定,要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并且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如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以及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侵蚀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或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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