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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积金足额缴存满3个月 进城务工人员可用来付房租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站 编辑:何冰 2017-08-16 21: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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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

  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

  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湘发〔2015〕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9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既要保证落户通道畅通,又要防止"被落户"。

  省级统筹,市州落实。省级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加强对市州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州政府负总责,全面做好本地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左右。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0%左右。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切实落实各项落户政策。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5〕16号文件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已明确的各项落户政策,以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等为重点,积极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省公安厅牵头)

  (五)鼓励制定宽松落户政策。鼓励各市州、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拓宽落户通道,制定宽松落户政策,优化简化办理程序,引导长期在本地居住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在测算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因素,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逐步构建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补助体系。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政策落地,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

  (七)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加快实施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省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对政府性基金支持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县城按中等城市标准规划建设,做大做强中心镇,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研究出台湖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供地结构,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分配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进城落户人口预留规划空间,保障进城落户人口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用地需求。(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省财政在分配新增债券时,向新落户人口较多的市州倾斜,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接纳能力。鼓励各地在不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性投资基金等新型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新落户人口承载力。构建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对民间资本投资的重点民生领域和具有稳定充足经营性收入的PPP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城镇化金融产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牵头)

  (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3年内完成清产核资任务,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建立完善农民土地产权保护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支持农村土地产权有序流转,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十一)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设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专户,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督促用工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公租房管理,进一步畅通公租房信息渠道,降低公租房租赁门槛,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7年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彻底消除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差别。切实做好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跨险种、跨统筹区转移接续,保障参保人员合法利益。积极推行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结算协议医疗机构覆盖面。2017年底前全省14个市州全面接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

  (十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充分运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

  (十五)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根据《湖南省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省公安厅牵头)

  四、强化监督检查

  (十六)健全人口统计指标体系。将在城镇实际居住、就业就学、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且符合常住人口、户籍人口要求的转移人口,分别纳入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统计。各地要组织力量,按照国家统一的城乡划分标准和区划编码规则,对辖区人口全面调查核实,充分借助"三实"(实有人口、实有住房、实有单位)信息,全面掌握辖区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情况。(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牵头)

  (十八)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市州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结合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适时开展政策效果督导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2018年组织开展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牵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确保全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站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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