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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公积金不再限一年内账户余额

来源:红网 作者:刘李 彭思瑶 赵洁 编辑:李丽 2017-08-17 10:35:50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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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长沙8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李 实习生 彭思瑶 通讯员 赵洁)8月16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2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提取额度不再限定职工一年内账户余额,取消了首套房90平米以下可提又可贷的规定,另补充了三种不能办理提取的类型。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办法》在三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取消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1年内账户余额”的规定,职工申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提取在相应情形可提取的额度范围内以提取当日的账户余额为限。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还贷提取的额度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已还贷本息之和。

  二是取消了“首套房90平米以下可提又可贷”的规定。今年7月起,长沙市公积金中心推出对冲业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一方面可以用来每月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面,月对冲还贷后剩下的账户余额,可以对冲用于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一规定,提高了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使用效率。现在,取消“职工家庭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房既可贷又可取”条款后,凡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论房屋产权面积大小,均不能再申请购房提取。同时,职工家庭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申请购房提取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法》还补充了三种不能办理提取的类型:一是本中心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公司代偿的;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三是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了本中心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的。此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共有产权(夫妻共有除外)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的,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产权人,且每个借款人的提取额度按借款合同所占比例确定。

  解读

  针对读者提出的各种公积金新政问题,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回答了潇湘晨报提出的疑问。

  对提取业务的时限有哪些调整?

  答:《办法》对很多业务上的细节进行了调整。比如完善和规范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提取自住房的起始时间计算标准,购房提取时限的计算依据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改为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二手房契税发票出具之日,建造、翻建、大修提取时限的计算依据从竣工之日,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批文或C、D级《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

  市民办业务需提供的资料有变化吗?

  答: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对某些提取情况的资料进行了补充。比如,市民购买二手房使用了住房按揭贷款的需要提供《借款合同》,以此确定首付款金额;偿还商业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贷款,首次还贷提取需提供自还贷之日起所有还款明细,超过24个月的提供近24个月的。

  市民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了解每种提取类型需提交的资料,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也会提供提取业务须知单。

  贷款政策有变化吗?

  答:7月5日,市公积金中心公布施行了《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贷款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取消了借款人征信负面信息对于贷款额度打折的规定;二是女性职工贷款期限和额度的计算放宽至周岁;三是推出了冲还贷业务,职工可以在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时或在还贷期间与中心签订对冲还贷协议,每月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公积金月还贷额,每月还贷后剩余的部分还可以对冲用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提前结清贷款。这些调整一方面提高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一方面保障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使用的最大化。记者刘李实习生彭思瑶通讯员赵洁

  小账本

  假如市民张先生2016年5月购房,月缴存额为2000元,至2017年5月其购房满一年后账户余额为4万元。按照原政策,张先生可在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最高提取金额为4万元。按照新政策,张先生如在2018年5月办理购房提取,最高可提取6.4万元(4万元+近1年缴存额)。潇湘晨报记者 刘李

  公积金连存3月,务工人员可用来付房租

  红网时刻长沙8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杨杰妮)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实施方案》明确,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设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专户,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督促用工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公租房管理,降低公租房租赁门槛,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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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李 彭思瑶 赵洁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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