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8月18日讯(通讯员 盛俊杰 王红艳)前一天经过招聘进入公司,次日凌晨就行窃的徐某某,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于8月17日对其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18岁的徐某某,系重庆市秀山县农民。4月23日来长沙打工,被长沙一家娱乐公司招聘入职,当天晚上即被安排入住该公司员工宿舍。次日凌晨6时,徐某某在宿舍趁其他3名员工尚在熟睡之中,盗走他们的手机3台,总价值为5712元。徐某某于当日9时许便将其中2台分别以1600元和1400元销赃给手机收购者。
同日中午,公安民警在长沙市一家酒吧门口将还未来得及挥霍的徐某某抓获,挽回了所盗损失。
来源:红网
作者:盛俊杰 王红艳
编辑:于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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