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发微信红包也成了一种秀恩爱的方式,情侣之间互相发送含有特殊金额的红包,既实在又不失浪漫。
感情你侬我侬时,这样的方式确实可以拉近彼此距离,但分手后,这些曾经象征着恩爱的红包就成了隐形炸弹,万万没想到,还可能因此而吃上官司。
红网时刻岳阳8月2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刘永强 通讯员 刘蕾)情侣分手后因为彩礼闹上法庭的例子并不少见,日前,岳阳一名男子也因索要彩礼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但不同的是,这名男子还让前女友将他日常发送的微信红包和转账也还给他,理由为“这也是彩礼”。8月20日,记者了解到,岳阳市华容县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该男子发送的微信红包不属彩礼范畴。
2016年底,蔡某、胡某经人介绍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17年初,胡某第一次去蔡某家,在当地被称为“看家为凭”(指女方第一次到男方家与男方家长见面),按照习俗,蔡某家分别给了胡某及其家人共计12500元。在恋爱期间,蔡某还先后六次给胡某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共1853.3元,用微信红包给胡某母亲200元。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情侣分手了本应好聚好散,但此时的蔡某找到胡某,要求胡某归还彩礼,并且要求把日常的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也还回来。胡某拒不答应,双方一直协商无果后,蔡某遂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蔡某经媒人介绍与胡某相识,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赠予了胡某及其亲友财物,足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现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关系致使蔡某赠予彩礼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因此认为胡某应当将彩礼12500元返还给蔡某。
至于蔡某发送给胡某、胡某母亲的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系蔡某在恋爱中表达情意的行为,与婚约的缔结与否并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彩礼范畴。故不支持蔡某要求胡某返还的诉讼请求。
延伸
彩礼与一般赠与有什么区别?
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确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财产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成就。彩礼赠与得以生效的附加条件,实际上就是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而—旦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就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微信转账是否算得上彩礼?
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而转账金额为“520”、“1314”、“88888”等寓意表达爱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赠与财产的行为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则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给付方不能要求返还。
相关案例
悔婚后男子索要彩礼,包括114万微信红包
晓磊与阿蓉(均为化名)在2015年3月初确立恋爱关系。当月30日,晓磊买了钻戒送给阿蓉,清明节,晓磊向阿蓉转账300万后,阿蓉跟随其回乡祭祖。4月18日,双方在广州举办了订婚宴席。订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15年11月分手。
晓磊向广州白云区法院起诉称,要求被告返还钻戒及礼金300多万元此后,晓磊又起诉称,自己曾向阿蓉转账114.78万。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交往不到一年,晓磊赠与阿蓉财物高达114.8万元,明显不合常理,一审判令阿蓉返还晓磊114.8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晓磊并未证明上述赠与以结婚为条件,阿蓉无须向晓磊返还。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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