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余宁山
长沙晚报记者 陈登辉
“e租宝”案、泛亚有色案、上海中晋案、南京易乾财富案……近年来,非法集资已经成为威胁国内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
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此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而国务院法制办近期公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了启动行政调查的情形和相应的手段措施。
记者近日采访市打非办相关负责人,了解征求意见稿中,对非法集资案件有哪些新解释、新规定。市打非办也再次呼吁广大市民,切勿贪图高息回报,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等不法金融活动。同时,也请市民踊跃举报身边违规投资理财广告和非法集资行为,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将给予最高10万元现金奖励。
A、私募投资人超过200可认定为非法集资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了明确的界定,即“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通过对比此前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去除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的限定,定义更为灵活宽泛,更方便认定和操作。
此外,还增加了“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这一内容非常重要。比如说,根据最新定义,如果私募投资人超过200人,或者公司股东超过200人,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了。
B、非法集资参与人应自行承担损失
在各类宣传和实际处置过程中,长沙市打非办曾一再强调“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行承担”。这次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当然,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怎么退?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市打非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陷入非法集资,挽回损失的几率很低。“集资款大部分被挪作他用,或者是赔了,挥霍了,转移走了。参与者追回的过程耗时耗力。”
C、非法集资协助人也要追责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鉴别非法集资活动并非易事,有的非法集资平台甚至会在权威媒体上做广告来蒙蔽大众。前面报道中提到的e租宝就曾在媒体上大肆发布广告。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非法集资协助人,就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果市民在媒体上发现非法集资的广告,或者发现银行等金融场所为非法集资人所利用,可以积极举报,这些宣传渠道也是要受罚的。
D、政府处非部门可以为非法集资定性
征求意见稿还赋予了地方政府被查处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包括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陈登辉
编辑: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