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18日讯(记者 岳瑾)9月18日—9月22日,长沙市住建委、长沙市发改委、长沙市公安局等7个部门开展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在今日的联合执法检查中,湖南房天下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黑马伟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等10家中介(代理)机构被抽查。门店没有业务记录、不能提供经纪人证、不能提供业务台帐、经济服务合同没有公积金贷款选项、没有保存经纪服务合同、业务员没有经纪人资格证等成为突出的问题。
这次执法检查,将重点打击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等28种违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分成了2个小组,分赴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执法检查。今日,红网记者跟随第二检查组率先来到了开福区。
湖南房天下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第二检查组抽检的第一站。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设立了二手房、网上广告推广、研究部等部门。检查组多次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然而在等待40余分钟后,该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均未露面。“这家公司目前仅能提供营业执照及资格证,经纪服务合同、台帐、税务报表等均无法提供。”检查人员向红网房产记者介绍,针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将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在长沙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检查组发现不仅其负责人“周涛”与备案证不符,而且该门店不能提供经纪人证、不能提供服务协议、不能提供业务台帐、资金台帐、未公示资金监管帐号及信用查询档案等。“这家门店除营业执照外不能提供任何资料,相关人员不能到场配合检查,经联合检查组商议,给予暂时停业整顿的处理。”检查人员表示。
在首日的联合执法行动中,检查组对长沙市岳麓区绿墅房地产咨询服务部、长沙市天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沙我爱我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科城市花园分店、湖南房天下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黑马伟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等10家中介(代理)机构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组发现,抽查的10家经纪机构均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本次联合执法,7部门将对管辖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长沙市住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胡汉清指出。
相关链接 重点查处的28类违规行为
(一)市住建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且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以及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7.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8.其他违反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行为。
(二)市发改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擅自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2.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相互串通,扰乱市场价格的;
3.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或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4.在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佣金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5.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未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三)市公安局查处下列行为:
1.通过非正规手段办理完税证明、户口资料获取购房资格的;
2.诈骗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当事人钱财的;
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
(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在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
2.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
(五)市工商局重点查处一下行为:
1.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主体资格准入(营业执照)、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纪资格证书)情况,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
2.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的行为;
3.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违规执业的行为;
5.其他违犯市场秩序经营的行为。
(六)市公积金中心查处以下行为:
1.房地产交易和经营活动中拒绝买受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2.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行为;
3.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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