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蜂个头虽小,可杀伤力却不能小觑,被蜇上一口很可能会危及生命,怀化村民李某就不幸中了招。
在一次与两名村民同行烧蜂窝时,李某被野蜂蜇伤,经抢救无效身亡。作为同行者,两名村民被判每人补偿6万元。
与此同时,医生提醒,除了野蜂,夏末秋初更是马蜂的活跃期,随着天气渐冷,马蜂往往会放弃原有的野外巢穴,往人家里钻,一旦蜇人,危害相对较大,市民应做好防护工作。
红网时刻9月1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刘萌萌 通讯员 谭晶)怀化的李某和同村村民一起去烧蜂窝,谁知才爬上树就遭到了野蜂攻击,在一番抢救后李某还是没能躲过鬼门关。虽然是野蜂蜇人致死,但和李某一起的两个村民也要赔偿。9月18日,记者了解到,日前经会同县法院判决,同行的两位村民蒋某、杨某分别向李某家属补偿60000元。
2016年10月11日,会同县广坪镇发生了一起悲剧。当日下午4时左右,30岁的村民李某经不住同村村民蒋某和杨某多次邀约,来到了村小学附近枫树下,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棉布、网袋等工具准备烧蜂窝。李某刚上树不久便惊动了野蜂,野蜂向他发起了攻击。由于蜇伤程度深,无法下树,蒋某和杨某便赶紧拨打了120和119电话求助,会同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将李某从树上救下,并送至会同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遗憾的是,李某最终不幸身亡。医院出具的文书显示,李某因毒蜂蜇伤后致过敏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据法官介绍,到野外采摘蜂窝从中提取蜂蛹是一项高度危险的作业,作为成年人,对于类似危险系数高的行为应当理性对待,决不可贸然行动。虽然本案中两位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此次案件中,为获取蜂蛹,李某与两位被告一起到野外采摘蜂窝,以致李某不幸被毒蜂蜇伤死亡,两位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依法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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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被黄蜂蜇伤,他买了瓶醋
红网时刻9月1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吴雯芳 通讯员 宋玺)近日,在炎陵县策源乡朝阳村扶贫的株洲市中心医院创伤骨科主任张锡平在走村入户时,突然接到了一个求助电话,“我们村一村民在收稻谷时被黄蜂咬了,现在疼痛感剧烈。”
接到消息后,张锡平背好药箱,还在附近的商店买了一瓶食醋,随后直奔患者家中。
经查看后,张锡平马上对患者伤处用食醋及络合碘清洗消毒处理。20分钟后,患者症状明显减轻。
医生提醒,被蜜蜂蜇和黄蜂蜇不一样,蜜蜂的毒液可以用碱性的肥皂水清洗。但黄蜂毒液是碱性的,用肥皂水擦拭反而会加重病情,应在夹出黄蜂针后,用食醋等清洗伤口。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刘萌萌 谭晶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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