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1日讯(通讯员 彭心)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中的原告李某因为喝酒后提供劳务受侵害,达到的伤残等级二级,而被告朱某也因为没有及时劝阻李某喝酒背上了巨额债务。
原来,在该案中的被告朱某口头雇请原告李某,在位于平江县某镇某某村的朱某家安装钢架雨棚,并约定李某的工资为300元/天。做工当天午饭时李某在雇主朱家吃饭,朱某提供了白酒,李某在午饭期间贪杯喝了白酒,午饭后李某和工友准备安装剩余未完工的玻璃,李某负责指挥安装玻璃。李某在到达雨棚顶上后,直接从未安装玻璃的钢架框内摔倒在地上受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李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午饭时贪杯饮酒,而后进行高空作业受侵害。原告李某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自己的受伤具有较大过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主方为李某提供了白酒以及在李某喝酒后进行高空作业没有进行阻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案情,由原告李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朱某承担60%的责任为宜,故被告朱某应当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工,开工不喝酒。”人们常记于心的是酒后驾驶危险多,其实,喝酒后高空作业危险系数同样很高,为了自己的安全,请谨记“切勿酒后高空作业!”
来源:红网
作者:彭心
编辑:唐韵 实习生 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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