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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依法行政 法律顾问将成湖南各级党政机关“标配”

来源:红网 作者:杨艳 何青 唐海军 编辑:徐丹 2017-11-02 1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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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湖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湖南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红网时刻11月2日讯(记者 杨艳 何青 通讯员 唐海军)法治政府,重在依法行政。在具体行政管理中,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为依法行政提供建议参考,为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服务,这一群体就是法律顾问。“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为此,湖南做了许多努力,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今天,湖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黄春阳发布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成效与目标。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刘昌松、省律师协会会长李德文、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汤力勃回答记者提问。

  公职律师法律意见成政府决策“必要选项”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意见》精神,湖南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从目标任务、选任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管理考核、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是湖南今后一个时期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遵循和主要依据。

  先理清一下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区别。社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依法为各类社会主体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公司律师是国有企业员工,只能为本单位服务,代表本单位从事律师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行使法律顾问职责的权利纳入到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公共管理立法的规定程序,成为必要选项,不咨询、不审查的不能决策、实施。”黄春阳介绍,政府法律顾问是科学决策的“智囊团”,政府违法行政的“守门员”,依法行政的“助推器”,而不是事后补救的“消防员”。

  这一点在《实施意见》有着明确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在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或企业章程等重要文件时,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因该听取未听取、该落实未落实、该采纳未采纳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黄春阳称,《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听取和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这项规定将有助于提高党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给法治政府建设守门把关。

  2020年全省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按照《实施意见》,2017年底前,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2018年底前事业单位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既要求公职律师顾而能问,更要求公职律师能顾能问,前者考验律师的职业操守,而后者则考验党政机关的法治理念,特别是给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公共管理立法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也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需要对公职律师履职设计制度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要承担起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审核、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

  为了提高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财政补贴的方式,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公职律师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兼职

  什么样的人能申请成为公职律师?《实施意见》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申请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中符合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查核准,准予执业的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刘昌松介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机构是党政机关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的法律事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职律师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公司律师是国有企业员工,只能为本单位服务,代表本单位从事律师法律事务。

  有着重要职责,自然有对职业操守的监督。《实施意见》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行为规范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法依规处理。

  “村级法律顾问”打通法治惠民“最后一公里”

  在岳阳楼区,103个社区(村)都有了自己的法律顾问。103个法律顾问从全区法官和检察官、律师中选取,还有政法系统退休人员也参与其中。渐渐地,以往有矛盾靠拼嗓门的居民们,开始转向咨询法律顾问,懂得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这是根据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和法治湖南建设的总体要求,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方式支持鼓励村(社区)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缩影。按照《实施意见》,2020年底前鼓励村(社区)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促进社会依法治理、建设法治湖南有着积极意义。”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李德文介绍,2016年底全省所有县级行政单位,90%以上都已设立法律顾问,村(社区)设立法律顾问也正在全面稳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以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履行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法律事务、开展法制宣传、服务村(社区)治理、参与人民调解和信访事项化解等职责。

  “邻里无小事,让法律工作者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调解纠纷,普及法治知识,应该成为长效机制。”在湖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汤力勃看来,充当村(社区)法律顾问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法律援助更多的是一种公益,社会律师有义务宣传法律,让一技之长为老百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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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艳 何青 唐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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