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2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黄旭) “之前年年都买保险,一个事故都没出,这次保险刚过期,就出了事故。”说起这个事情,程女士一脸委屈。不久前,程女士将自己的小型汽车借给成先生使用,没想到成先生开这辆车与他人相撞。另一方将成先生与程女士一起诉至法院。日前,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一审判决,程女士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原来,成先生在借到车期间,驾驶汽车与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李先生受伤,各项损失14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成先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告知汽车交强险已过期。责任承担的协商陷入了僵局,李先生遂将成先生、程女士告上了法庭。
岳麓区法院审理认为,程女士作为投保义务人,该车未购买交强险,应当与成先生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损失的超出部分,再由成先生和李先生按照责任划分承担。最后判决成先生赔偿李先生损失8万余元,程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黄旭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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