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2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黄傲杰)在修理厂里修车反而遭了车祸,这样的事让货车司机汪某碰到了。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货车司机汪某将事故发生地修理厂老板王某告上法庭。最终,修理厂老板王某被判担责80%。
2015年12月11日,汪某将货车开进王某的修理厂等待维修,由于车身较长,其尾部占用部分道路路面。案外人黄某无证醉酒驾驶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时,与停靠在路边修理的货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是维修服务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汪某所属车辆交由王某进行维修,并且已有实施维修行为,应视为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已经生效,王某应当按口头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汪某将其车辆送去维修时,没有考虑自身车辆的长度,占用部分道路路面,停车不当,与引起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王某对停车不当行为,未及时制止且在维修车辆前没有对车辆进行移位,应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王某应当赔偿汪某77616元。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黄傲杰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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