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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三湘百姓的饮用水水源安全有了法治保障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高芹 2017-12-01 18: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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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下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红网时刻记者 吴公然 摄影 徐小彬 长沙报道

  11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此三湘百姓的饮用水水源安全有了法治保障。

  会议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刘慧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东楼,省水利厅副厅长罗毅君,对《条例》进行解读。

  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龙朝阳主持。

  《条例》出台背景:立法对保护饮用水水源非常重要

  湖南为什么会出台《条例》?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刘慧雄介绍,湖南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689亿立方米,居全国第六。尽管全省水资源相对丰沛,但分布不均匀,地区差异较大。局部地区季节性缺水、区域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问题较为突出。局部地区水源受到污染,水质存在安全隐患,饮用水水源质量得不到保证,守着水源没水喝。

  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目前,国家尚未专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重要。它有利于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加快解决部分地区水源短缺、水质恶化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广大群众饮水安全保障。

  2015年,湖南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赴外省学习考察立法经验。《条例》在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统筹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在水量保障、水质保护、保护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体现了湖南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规定在水源地哪些事不能干,干了会有什么后果?

  省水利厅副厅长罗毅君介绍,《条例》第十八条至二十条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对保护区内项目建设、畜禽养殖、水上餐饮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如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此外,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还分别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有关禁止行为做了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至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条例》补偿机制:既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又有效弥补百姓损失

  《条例》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网箱养鱼、使用农药等行为,这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条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表示,要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在保护区范围内就要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制药、化工项目,以及投肥养鱼、使用农药等行为,势必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作为弥补,就需要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责任。同时,还引入了市场化运作机制,即江河流域上、下游,以及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方和用水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之间,可以根据饮用水水质状况协商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条例》还坚持了谁受益谁补偿的公平原则。生态补偿的对象是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作出贡献的地区。而相应地,江河流域的下游地区,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的用水方作为受益方应当给供水方进行补偿。《条例》不但抓住了补偿资金这一关键因素,对资金来源作出规定,同时也规定省环保厅可以对生态补偿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织密防控网络预防个人污染水源行为

  当前对企业、养殖场、工程项目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情况容易发现且易查明责任人,但对于群众钓鱼、乱倒垃圾等个人违反行为则难以查明责任人,《条例》有哪些措施?

  省水利厅副厅长罗毅君表示,对于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个人行为,《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和制止:

  一是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针对个人违法行为不易发现且较为零星的情况,《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

  二是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在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执法权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检举、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依法惩治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的,由县级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附件: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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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公然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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