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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类疾病患者可享湖南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待遇

来源:红网 作者:彭双林 易巧君 王勇 编辑:向宏鑫 2017-12-08 2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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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12月8日讯(记者 彭双林 通讯员 易巧君 王勇)对于一些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门诊医疗费用较大的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患者,特殊门诊待遇是他们接受持续治疗的重要保障。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布《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引导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办法》指出,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8%左右。《办法》强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必须坚持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坚持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坚持定期复查病情,进行动态管理;坚持实行定额支付,减轻患者负担。

  对于特殊病种范围,《办法》明确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研究确定,并建立特殊病种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本次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康复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精神分裂症、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等43类疾病,并对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断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办法》明确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特殊病种患者医疗消费水平和门诊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并规定参保人员如果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病种,可以适当提高定额支付标准。

  《办法》还对特殊病种核准程序、门诊就医购药管理、医药费用结算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参保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且办理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或因病情需要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在外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医药费用,可凭发票、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红网

作者:彭双林 易巧君 王勇

编辑:向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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