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2月17日讯(通讯员 王俊阳)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多次无方案、无公函接待来访人员,共报销餐费9.1万余元。其中一次为掩盖超标准接待事实,分5次报销餐费。最终问题被发现后,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刘振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在中央如此高举反腐旗帜,高唱廉洁之歌的当下,我们的党员干部中仍有极少数人不遵守相关规定,将党中央的要求置于一边、恣意妄为,前文中的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刘某就是这样的典型。这种源头式的松懈和堕落反映出我们的极少数党员干部思想依旧懈怠、政治意识低下、法治观念淡薄,缺乏以身作则的担当精神和责任心。
针对这一现状,要想让“反腐倡廉”不歇脚、不止步,并引导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我们必须从政治意识、制度建设和惩错纠错这三个方面入手,循序渐进、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才能取得反腐败斗争最终的胜利,真正塑造好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一是增强党员干部“反腐败”的政治意识。讲政治是党员干部自身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强不强,对党的事业具有极端重要性。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万庆良一案也再次警示着,在抓作风当中,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他们的带头作用是好还是不好,对一个地区或单位影响都是巨大的。抓作风必须始终坚持从领导干部自身做起,从日常的点点滴滴做起,以上率下,还是那句话: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为此,我们应当积极开展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意识。
二是完善和落实反腐倡廉的相关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当前我们的反腐败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是仍然存在不少漏洞,比如法规建设研究不够,立制建章不够健全,执行缺乏具体的相关措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和衔接依旧存在不顺畅的地方等。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决策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阳光工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各部门在反腐中的力量。
三是加大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也要山清水秀,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下大力气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做到有腐必反、除恶务尽。”贪污腐败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党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形象,造成了党员背德、群众离心的恶劣后果,因此对于任何贪污腐败行为,无论大小,都应当严厉查处。在惩处力度上,我们不仅要在党内予以最严厉的处分,而且在社会上也要给予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就是这一明证。严厉惩处贪腐行为,就是要让我们的党员干部知道不能腐、不想腐、也不敢腐,就是要让贪腐问题成为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脑中时刻紧绷的那根弦,就是贪腐行为成为一道绝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正所谓,“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干部的作风廉洁与否是我们党能否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一环。在当前的国内新形势下,我们务必要让“反腐倡廉”不歇脚、不止步,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保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我们前进的路上。
来源:红网
作者:王俊阳
编辑:李丽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