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2月27日讯(通讯员 雷晋荣)一个7岁的儿童被商场保安人员怀疑偷了商品,被罚款100元。其母不服,几次要求商场退回罚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退回罚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由此引起的名誉损害侵权案,当庭宣判某商场退回原告何某罚款1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今年11月11日下午6时许,两名7岁的儿童何某和黄某在一商场玩耍时,被商场保安人员怀疑偷了东西,将其带进保卫科询问并做笔录。两个儿童承认,以前偷过两次小袋食品,并在笔录上摁了手印。之后保安人员让其中一名儿童何某叫来母亲交了100元罚款。事后,何某母亲感觉不对,几次要求商场退回罚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商场在未当场抓住原告偷窃,又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偷窃行为的情况下,将其带进保卫科进行“询问”。并且仅凭7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述而认定其偷窃,并对其进行罚款是错误的;商场的行为是丑化了原告的人格,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鉴于被告未向他人泄露此事,损害范围较小,且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雷晋荣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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