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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三湘行】交警大队里的法庭——桃江县法院实现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服务”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刘威成 2018-01-10 2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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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年来,在湖南省委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全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各类案件,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2018年1月8日-12日,湖南日报、湖南卫视、红网、三湘都市报、法制周报等多家媒体对部分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实地采访,推出“司法公正三湘行”系列报道。

1月10日,桃江县道路交通法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案件,由于法庭就设在该县交警大队,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律师和有关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

桃江县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内的司法便民服务指南。

  红网时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庆辉 桃江报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逐年增长,并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为科学利用审判资源,提高司法质效,2013年,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成立道路交通审判法庭,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调对接机制,以推进多部门“无缝对接”,实现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审理“全程一站式服务”。

  2017年,桃江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共受理道路交通损赔纠纷9908起,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仅有414件,纠纷调处率高达96%。

  整合司法资源办案,多单位联动实现“一站式”联调

  2013年初,桃江县法院党组决定,从全院抽调三名审判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一名年轻法官形成阶梯式审判团队专司交通事故类案件,凝聚合力提升审判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化解效,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桃江县法院道路交通审判法庭联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县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桃江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确立事故调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2017年,还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为主体牵头挂牌成立了一个涉保纠纷对接中心即桃江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中心,通过统筹协调司法、行政、社会等各方力量,将公安交警部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立调解和法院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为交通事故的审判开设绿色通道,一个交通事故从责任认定到最终处理,当事人都可在一个院子里完成,真正实现交通事故认定、现场调解及法院立案审理“全程一站式服务”。

  2017年,桃江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共受理道路交通损赔纠纷9908起,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仅有414件,纠纷调处率高达96%。

  道路交通法庭自成立以来,妥善化解大量基层道路交通矛盾纠纷,成为桃江县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窗口。该庭庭长周社清先后荣获“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为全院干警树立了廉洁司法、公正爱民的典型榜样。由于道路交通案件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法庭成立学习讨论小组,定期就疑难案件、新型案件展开交流学习,达到增强业务素养,实现经验共享、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目的。

  创新工作模式,将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过程

  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与各部门之间的诉调对接,实现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保险行业机构的行业调解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无缝对接,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成因复杂、主体多元等特点,桃江县法院道路交通审判法庭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过程,积极推进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工作。

  2017年4月,殷某驾驶一小车与一辆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主刘某、乘客赵某受伤,两车受损。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殷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损失经交警部门多次协商未果,于9月20日双方来到法院要求法院予以处理。

  考虑到该起纠纷案情较简单、事实较清楚,伤者未构成伤残,而且标的不大,适合进行诉前调解。在经当事人同意之后,向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委托调解通知书》,委托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员王高卓和钟艳林的细致调解,事故双方成功达成协议,殷某当天赔付刘某赔偿款三万余元。

  对于争议不大、标的较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桃江县法院道路交通审判法庭出具《委托调解通知书》,限期15日之内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当事人可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桃江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与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若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出具《委托调解通知书》,连同相关材料移送县交警大队、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保险公司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相关调解组织在收到《委托调解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并于三日内将调解协议提交给法院,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说明不能达成协议的原因。

  此外,桃江县法院道路交通审判法庭还进一步加强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完善日常性工作沟通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专题调研,联合组织培训等形式,促进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三方形成化解纠纷合力,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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