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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起火谁该“买单” 法院判决租客全责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李丽 2018-01-10 1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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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1月1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文左龙)2016年9月,常德桃源县漳江镇渔父北路10号一栋房屋三楼突然起火,起火地点是手机店老板谭某的承租房。火灾导致附近6名房主、4名承租户房屋及屋内财产被烧毁。10户居民的损失,谁来赔?房东谢某与谭某开始“扯皮”。受损失的十户居民最终将谢某和谭某一起诉至桃源县法院。

  2018年1月9日,该案承办法官敬志恒介绍,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租户谭某负全责,赔偿损失共计16万余元。

  2009年8月起,谭某租赁谢某的房屋三楼用于居住。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时间至2017年8月27日止;谢某负责房屋启用时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谭某自己负责租期内设施的维护。租赁期内,谭某要注意安全,特别防止火灾,若发生火灾事故,谭某要负责赔偿责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除外。

  2016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谭某租赁的房屋发生火灾,过火面积为259平方米,造成马某等6名房主和罗某等4名承租户房屋及屋内财产被烧毁,谭某租赁的谢某房屋及屋内财产被烧毁。

  2016年9月30日,桃源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起火点为谭某住房的东侧卧室,距卧室的东侧墙壁0米至1米,距北侧墙壁0米至2.5米的范围内;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自燃、放火以及静电等原因引起火灾,不能排除电器故障引起火灾。

  法院认为,谢某与谭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谭某负责租期内设施的维护以及要注意安全,特别防止火灾,若发生火灾,由谭某负责赔偿。因此,谭某作为房屋承租人,负有对本案涉诉房屋的管理义务,即使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作为房屋的占有使用人,仍然负有管理义务,但谭某未尽到对起火住房的管理义务,谭某依法应当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谭某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火灾事故认定书所作出的认定,且未向上级公安消防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故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

  本案中,马某等受害人、谭某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朋谢某所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该房屋是谭某连续承租使用7年后才发生火灾,故谢某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谭某赔偿马某等6位房主的损失共计为134430元,赔偿罗某等4位承租户的损失共计为25860元,两项合计160290元。

  承办法官十年办理1200余件案件

  1月9日上午9点,当记者见到该案的承办法官敬志恒时,他正在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作为桃源县法院民一庭庭长,敬志恒当法官十年来,办结案件1200余件,从未改判或发回重审,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

  2013年,公安部督办的湖南省首例特大制售“地沟油”案就是敬志恒审理的。该犯罪团伙作案时间长达8年,“地沟油”销售区域涉及山东、湖北、江西等5省9市,仅卷宗涉及120余本。

  敬志恒日夜加班加点阅卷,认真组织庭前会议和庭审,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最终判处主犯吴某某等15名被告人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余万元。

  2017年湖南省高院评选“2013—2017年全省法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敬志恒被评选为全省法院先进个人。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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