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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纪事·人物篇】律师陈宏义:为民法总则点赞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林宇虹 编辑:何冰 2018-01-21 09: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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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宏义。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林宇虹 长沙报道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论法的精神》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民法总则是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中的大事,几乎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都将纳入到我国未来民法典之中。民法总则对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总则施行以来,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哪些影响?日前,时刻新闻记者专访了专注在办案一线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宏义。

  虚拟财产得到保护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可继承或分割了

  “请求被告归还原告所有的两个游戏宝宝!”近日,长沙市民思聪(化名)向法院提交了一纸诉状,起诉了某游戏公司,要求该公司归还其所有的游戏宝宝。

  2017年下半年,思聪由于工作繁忙,拟将自己在某公司平台上拥有的游戏账号及游戏宝宝(含装备)转让给他人,并将转让信息发布在该游戏平台公告栏上。没过多久,慕名而来的徐磊(化名)在网上与思聪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打包收购思聪的账号。

  根据平台交易规定,思聪要先将账号及游戏宝宝交给被告游戏公司控制,然而,徐磊不仅没有按约定支付费用,还将思聪的微信删除。思聪不仅没收到交易款,还失去了对账号、游戏宝宝的控制,后经打听,账号及游戏宝宝仍由被告游戏公司控制,思聪便将被告平台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依法予以立案。

  “毫无疑问,《民法总则》已将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法律保护范畴。”陈宏义指出。

  与此同时,陈宏义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合法利益,还应纳入到刑法的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现实保护的必要性。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类型,市场份额巨大,而网络安全的问题仍然制约着中国网民深层次的网络应用发展。(二)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范畴。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物,它存在于网络空间,以一定的媒介材料为储存介质,保存在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上。在物理属性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网络虚拟财产不是所谓特定群众主观上认为具有价值的东西,虚拟财产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同样具有交换价值和价格,其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所以也应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畴中。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以财产性犯罪论处虚拟财产犯罪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虚拟财产的价值证明。因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对其价值难以认定,这直接影响到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标准。

  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在法律中一直缺乏明确定位。这次《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部分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并没明确说婚内虚拟财产是否要进行离婚分割或被继承,但作为具有直接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答案不言自明。

  小孩“更有地位”了!

  “家里8到10周岁的孩子,地位变了。”

  具体表现为:该年龄阶段的孩子在独立和别人打交道时,效力地位提升。按旧规定,不到10岁的孩子,除了纯获利益这样的好事,其他民事行为都是没有资格实施的。换句话说,该年龄阶段的孩子将自己的文具、玩具什么的,送给好朋友,在法律上一律作无效处理。但按新规定,8岁以上,就不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而是可以实施跟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父母离异的孩子,在由哪方直接抚养问题上更有发言权了。”

  《民法总则》(新法)的出台,在处理离异夫妻的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时,需要更加考虑8周岁以上的孩子意见。当然,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离异夫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只是,相比之下,《民法总则》将8周岁以上的孩子被法律确定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对自己由哪方父母直接抚养具有更大的发言权。

  “对送去上学的孩子,父母的责任更重了。”

  按旧规定,8岁以上不满10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学校受伤了,推定学校有过错;除非学校能举证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在不存在过错时能不承担责任。但是按新规定,8岁以上不满10岁的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了,如果在学校受伤,原则上父母只能自己承担后果,想让学校承担责任的话,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

  监护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通过赠与合同把财产无偿送给胎儿、订立遗嘱把遗产留给胎儿,在法律上统统予以保护。

  “监护制度更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了。”

  监护事项,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总则》对监护人的确定予以了较大篇幅的改动,并确定了以下内容:(一)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四)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此外,关于监护资格撤销,规定更明确、具体了。监护资格被撤销,不意味着扶养义务也被取消,不影响继续承担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监护和扶养是两个并行的制度。”陈宏义说。

  诉讼时效放宽 好人不再难当

  陈宏义表示,《民法总则》颁布以来,为加深所内律师对《民法总则》的理解及合理运用到今后的工作中,多次组织律所律师对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进行学习和研讨。律师在实务中也应注意相关问题,首先最重要的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同时,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施行日期之前,仍以两年标准确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其次是关于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限的问题,《民法总则》将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不再适用一年的规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删除了之前草案中“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修改彻底免除了‘见义勇为’的赔偿责任,消除了做好事的后顾之忧。根据该法律规定,在见义勇为中导致被救助人受伤,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即便是救助人有重大过失也不例外。

  “这也告诉我们好人不再难当,为民法总则点赞。”陈宏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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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林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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