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月22日讯(记者 郑涛 李柯影)“现判决被告人朱明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1月18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内,担任审判长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黎军敲下法槌宣判,被告人朱明志因犯组织卖淫罪,并将一名年仅20岁的卖淫女子殴打致死,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朱明志于1987年出生于张家界桑植县,早在2006年就因犯强迫卖淫罪在深圳获刑10年。2012年,朱明志减刑释放。2年后,朱明志认识了家乡才读初三的邓某月(1999年出生),并通过邓某月结识了邓某华(1996年出生),邓某月和邓某华系堂姐妹。
2016年4月份,朱明志开始组织邓某月、邓某华、李某云三人去一些固定的休闲娱乐场所卖淫。卖淫的收费个人与场子五五开,三个人加起来一天有三四千块钱。每次上完班回来,都把钱交给朱明志。
到了5月份,朱明志就不要她们去场子里面做了,开始自己联系嫖客,嫖客都是朱明志以前做这行留下来的一些客人,朱明志还专门买了一台车,开车送她们“上门”服务。为了控制邓某月、邓某华、李某云三人,朱明志威胁她们一旦不听话就将她们卖淫的事情告诉其亲朋好友。
2016年8月6日,被告人朱明志与邓某月、李某云、被害人邓某华一同开车从长沙到耒阳玩耍。期间,朱明志怀疑邓某华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在耒阳市的宾馆内多次质问邓某华,但遭到否认。
次日下午4时许,朱明志与她们一同开车从耒阳市返回长沙市。途中,朱明志继续质问邓某华并用铁质伸缩棍以及拳头、手肘多次殴打被害人邓某华的头部、颈部、手臂、腿部及背部等身体多处。在距长沙市区28公里之时,邓某华要求下车小便,待车门打开后倒地不起,朱明志将其抬上车内并进行了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但邓某华仍不省人事。
2016年8月8日凌晨2时许,邓某华被朱明志送至长沙市中心医院,结果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朱明志随即离开现场并搭载他人汽车逃至桑植县天使苑宾馆。当日下午4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宾馆内将被告人朱明志抓获。
经审理查明,法庭认为,被告人朱明志以铁质伸缩棍、肘部殴打邓某华二十余次,致邓某华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和控制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朱明志犯二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朱明志曾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明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李柯影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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