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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账户内存款无故消失 诉请银行赔偿获支持

来源:红网 作者:彭晴雅 彭心 编辑:唐韵 2018-02-06 09: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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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2月6日讯(通讯员 彭晴雅 彭心)李女士曾于多年前在平江县某银行办理了一本存折,但是多年后发现卡内存款多次非本人原因操作而减少,遂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李女士于2010年10月20日在平江县某银行柜台办理了一本低保存折,持卡人为李女士,密码为其本人掌握。后李女士前往该银行取款时,发现卡内存款被多次扣划。也就是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账户内的1311.7元,从2015年9月19日到2016年2月21日,分28次在湖南省分行被银行的系统自动扣划,去向不明。后查明,李女士的账号被从其附属卡内分28次通过财付通快捷方式支付1311.7元。后李女士与银行协商未达成一致,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通过该银行办理了低保存折,双方之间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女士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存折和密码,在使用银行存折交易的过程中履行谨慎义务。该银行应当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并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原告李女士主张存折账户内的钱丢失1311.7元,被告某银行举证证实上述款项均是通过原告的银行卡网上消费支付,而原告一直陈述开户时仅办理的一张存折账户,并没有办理被告所称的用于网络消费的银行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储蓄机构,因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原告在其营业所内办理了银行卡,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账户内通过其他银行卡消费的款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李女士存款131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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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晴雅 彭心

编辑: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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