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2月8日讯(通讯员 王冉 彭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事之间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人民币1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是一起在平江县开发区某足浴中心工作的同事。2017年8月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在平江县开发区某足浴宿舍内,因工作矛盾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李某乙用脚踢李某甲后,李某甲上前用右手拳头朝李某乙面部打了一拳。李某乙的伤情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均鉴定为鼻骨左侧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李某乙因李某甲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12.91元,因李某乙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先用脚踢人,存在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可减轻被告人的赔偿份额。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王冉 彭心
编辑: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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