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李谟佳 谢智星
“我深刻认识到假药的危害性,后悔莫及。发案以来,我常常忏悔,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2月9日,在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随着案件宣判,潘某等六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纷纷认罪、悔罪。
据悉,该案是湖南检察机关提起的湖南省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为牟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药
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酒井村村民潘某、冷水江市三尖镇村民阳某、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镇村民王某、新化县石冲口镇村民刘某、冷水江市中连乡村民李某、新化县圆通快递经销商谢某等六人为谋取高额利润,在冷水江通过网络购进假冒的陈李济舒筋健腰丸与曹清华薏辛除湿止痛胶囊,并通过网络发布售卖信息,再通过快递公司将假药寄送至买家,采取货到付款的形式收付货款。六人通过网络将上述两种假药销售至山东、河北、重庆、宁夏等21个省(市、自治区),致使假药流通至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
2015年9月6日,被害人鲍某到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案,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交给娄底市公安局。2016年10月,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抓到的6名被告人移交娄底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娄底市检察院将案件移交给冷水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报省检察院。期间,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潘某等六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省检察院批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3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六被告人获刑, 须缴纳罚金、追回假药、向社会公众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针对六被告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公诉人认为,至起诉前,违法行为人仍未采取任何措施收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被告人阳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同时责令各被告人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限六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并责令其追回各自所销售的假药并销毁。“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获利做了危害社会的事,以后绝不再犯了。”被告人谢某陈述说。
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罚,愿意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检察机关要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守护者
此次庭审由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院长龚新连担任审判长,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伍国军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出庭支持诉讼。
伍国军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等事件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以及受害人数多,个人往往无法有效提起诉讼,原告缺失,诉讼法律制度难以满足公共利益保护需要,造成公共利益受损无人过问。针对这一情况,2017年7月1日我国通过立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和程序规范,在原告缺乏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民事权益。
“检察机关要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守护者。”伍国军说,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到民生,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李谟佳 谢智星
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