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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酒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批评教育并罚款5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李慧芳 编辑:陈雪骅 2018-03-03 2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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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工仪式燃放了爆竹的现场。

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处罚书。

  红网时刻记者 李慧芳 报道

  自长沙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来,长沙市公安机关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3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车丽华在带队督察过程中,就在芙蓉区袁家岭发现一起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当即上前对该行为予以制止,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调度辖区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依法处置。

  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500元罚款

  经查,事件起因于格林豪泰酒店承租人刘某某准备对位于芙蓉区袁家岭立交桥西南角的格林豪泰酒店进行重新装修,装修动工前在店内举行了动工仪式,并燃放了爆竹。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早上6︰00至凌晨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而3月3日已经是正月十六,在限制燃放区域已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刘某某因燃放鞭炮违反了通告规定和《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500元罚款处罚。

  制止和严查的同时提高“禁限放规定”的知晓度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2018年1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可拨打110向市公安局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车丽华表示,长沙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禁限放规定”和“五个一律”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严加监管,及时发现,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对查处的案件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禁限放规定”的知晓度。

  链接:

  《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告规定,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早上6︰00至凌晨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需要在橘子洲等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重要提醒: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长沙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10)。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来源:红网

作者:李慧芳

编辑:陈雪骅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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