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19日讯(记者 吴公然)为了遏制网店以虚假刷单增加的成交量、交易额欺骗消费者,同时有效维护消费者网购的合法权益,日前由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领衔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的《关于修改<电子商务法(草案)>相关条款的议案》中建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依法纳税,依法为消费者开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2017年“双十一”当天,阿里巴巴的交易总额达1682亿元。
王填认为,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离不开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政策支持,尤其是以优惠的税收政策,让电子商务行业减轻了税务负担。然而,这样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同时也带来了不利于对实体经济的平等保护、不利于电商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利于电商行业的规范发展、不利于征税发挥对经济行为的监测作用、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利于形成线上线下统一的税务监管体系、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则等问题。
关于“不利于电商行业的规范发展”,王填表示,一些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主要以成交量、交易额来吸引消费者。为了增加成交量、交易额,一些电商甚至会采用假拍等虚假的成交方式,虚构交易。电商行业现行的税收政策,不直接以交易额等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即便是存在假拍、虚假成交,也不会增加电商的纳税成本,从而不利于电商行业的规范发展。
关于“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王填表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税务发票,且发票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主体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经营主体应当开具发票,这属于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也应当履行该义务。但现实中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大多未开具发票,一旦消费者的权益遭受损害,难以通过有效方式维权。
对此,议案提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接受税务管理;要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成交量、交易额等作为申报纳税、税务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时监管电子商务的申报纳税、征收等情况;建议明确如果个人网店的经营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则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以加强对个人网店的管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为消费者开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建议。
王填表示,议案对《电子商务法(草案)》相关修改建议,是为了帮助立法达到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统一的税收监管体系、严厉打击电子商务行业的偷税漏税等非法行为、建立电子商务税务诚信档案和诚信体系等目的。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马丽红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