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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讨工钱大打出手 法院按责判决显公正

来源:红网 作者:彭晴雅 彭心 编辑:唐韵 2018-03-26 16:04:01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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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3月26日讯(通讯员 彭晴雅 彭心)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催讨做工工钱而双方大打出手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最终按双方的过错责任判决双方按责承担损失,判决的公正解决了矛盾平息了民间纠纷。

  2017年4月24日下午李某到方某家里摧讨做工工钱,方某要求李某第二天上午再来,李某不同意,方某准备骑摩托车外出,李某抓住摩托车,摩托车便倒在地上,方某扶起摩托车后,从摩托车后备厢内拿出了一把斧头与一把小刀,二人推搡过程中,李某左手虎口处被方某用刀划伤。李某被送往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缝合治疗,治疗费为337.49元,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全休二个月,预定治疗费为6000元。方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天。李某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方某赔偿其损失。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经催应立即支付,一时不能支付应妥善协商约定期限支付。而不能粗暴待人,更不能动手伤人,造成原告受伤,其主要过错在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找被告催要工资无可厚非,但被告一时无钱,承诺第二天支付,并非无期限不付,原告亦应谅解并考虑接受,而不能强行讨要,激化矛盾。当事人维权方式很多,如自身讨要达不到目的,可通过相关机构协调和处理。因此,原告的过激行为对引发自身伤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后段治疗费6000元,因未提供治疗票据,不能证实原告实际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且该预定费用并无证据证实系全额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原告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但原告可另凭治疗票据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方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6876.98元的80%,即5502元,余20%即1375.40元,由原告李某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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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晴雅 彭心

编辑: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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