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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癞蛤蟆超20只就犯罪 法院专项打击湘江洞庭湖流域环境违法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陶琛 编辑:徐丹 2018-03-28 09:09:3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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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渔期跑到洞庭湖捞螺蛳,在田野里抓了超过20只癞蛤蟆……这些看似常见的行为却是法律所禁止的。

  3月27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法院开展为期8个月的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全力维护湘江、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重点打击10类行为。

  红网时刻3月2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陶琛)3月27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即日起至11月30日,湖南法院开展“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并成立了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田立文任组长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等方式,集中审理宣判一批破坏环境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审理宣判一批涉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集中审理宣判一批环境保护和治理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行政职责。

  此次专项行动确定的打击重点主要包括10类行为:

  在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盗伐、滥伐湘江、洞庭湖防护林、生态林和公益林的。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行为的。

  环境监管失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批准征用和占用土地等行为的。

  企业违规向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偷排或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在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的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

  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其他严重危害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环境安全、公众环境权益的不法行为。

  据湖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介绍,湖南高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一、二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767件,其中审结涉湘江、洞庭湖流域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890件,刑事案件613件,判处1058人。发布会上还公布了一批案例。

  部分案例

  禁渔期捕捞螺蛳被处罚

  捕捞小小的螺蛳为什么也犯法?因为发生在禁渔时段、禁渔地区。

  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岳阳县东洞庭湖是处在禁渔期的禁渔区,那一年的3月24日,夜里11点左右,汤辉武、彭新正等6人授意下,万国新等8人前往岳阳县东洞庭湖麻拐石水域进行捕捞。3月25日凌晨2点左右,万国新等人停止捕捞,根据汤辉武、彭新正的指示,携带捕捞的螺蛳前往北门船厂码头、君山挂口。早上6点左右,万国新等人被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当场查获,他们捕捞的螺蛳约重7.6吨,所有渔获物由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现场放生。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万国新等12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汤辉武等12人在禁渔期、禁渔区组织万国新等人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汤辉武、彭新正等5名被告人分别处以2到5个月不等拘役;万国新等被告人分别处以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市民请注意,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也涉嫌犯罪。潇湘晨报常年法律顾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智慧介绍,在禁渔期捕鱼,最高可以处罚款10万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螺蛳是维持水体自净能力的重要生物门类,在很多地方属于常年禁捕水产品。

  捉4600只癞蛤蟆被判刑

  抓癞蛤蟆也犯法?浏阳两名男子就因为抓了4600多只癞蛤蟆而获刑。

  2017年2月10日至12日,鲁焕炎、王凤平没有取得狩猎证,在大围山镇金钟桥村阳田片和千秋片的水塘、水圳及农田中徒手捕捉癞蛤蟆约600只,并出售给汤代长。汤代长明知癞蛤蟆是在野外非法捕捉的,仍予以收购。同月13日至19日,鲁焕炎、王凤平继续进行非法捕捉癞蛤蟆的活动。2月20日,森林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鲁焕炎家进行突击检查,查获癞蛤蟆31件4057只,约384.75公斤。案发后,上述癞蛤蟆(活体)已由森林公安机关交浏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心放生。

  经鉴定,查获的癞蛤蟆均系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浏阳法院认为,鲁焕炎、王凤平违反狩猎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擅自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年6个月和两年的有期徒刑,没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汤代长收购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数量达到50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胡智慧介绍,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市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麻雀、青蛙、蟾蜍、刺猬、蛇等“三有动物”,都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猎捕超过20只,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些捕捞行为涉嫌犯罪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

  海洋水域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0元以上。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元以上,

  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价值2000元以上。

  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

  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

  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

  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些狩猎行为涉嫌犯罪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

  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

  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陶琛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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