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1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李亚敏)近日,经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起诉,芙蓉区法院对向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宣判,向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3000元。
2015年11月,向某犯开设赌场罪,被芙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向某于2017年6月1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河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由于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才有了前文所述的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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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凌如
编辑: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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