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14日讯(见习记者 李璐)近日,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消息称,4月4日上午11时许,家住嘉禾县珠泉镇的罗某军和家人上山扫墓过程中,对尚在继续燃烧的纸钱、香、蜡烛等未作任何处理便离开,不久后,引发森林火灾。当日,嘉禾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将王某青、罗某军分别进行行政拘留5日处理。
日常生活中,大多数群众对祭祀用火、自留地里用火,认为是最正常不过的小事,从未想过会违法。殊不知,法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违反相关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王某青、罗某军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关于严防清明期间森林火灾的通告》,嘉禾县森林公安局遂对其二人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每年的10月至来年4月是森林火灾高发期。森林防火人人有责,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需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来源:红网
作者:李璐
编辑:向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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