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期间,多名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员工向潇湘晨报反映,自去年11月以来,捷信公司以业绩不佳等理由进行“变相裁员”,大量员工被辞退。员工们认为,公司未提前通知,也未能给予经济补偿,违反劳动法。目前,已有员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已立案处理。
突然接到通知,以业绩不佳为由,被要求签订离职申请书,但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近日,有多名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员工向潇湘晨报反映,自去年11月以来,捷信公司进行了“变相裁员”,辞退了上千名员工。
有员工认为,此举可能是为节省运营成本而为之。捷信长沙分公司负责公关的一名工作人员回应,针对一些业绩不佳的员工,公司近期启动了“再培训计划”,有400多名员工不愿参加培训主动离职。但此说法遭到多名员工否认。
员工爆料
遇变相裁员但未获得赔偿金
捷信公司网上的简介称,它是国内领先的消费金融供应商,是中东欧地区最大的国际金融投资集团PPF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在长沙,许多商场都可以通过捷信公司的分期付款业务购买商品。
多名曾在捷信长沙分公司任职的员工反映,近期他们在工作期间突然接到领导通知,称因为“业绩不佳”将予以辞退,同时被要求签订离职申请书。
贺女士之前是捷信长沙分公司风控部门的一名电话催收员,去年7月入职。贺女士称,4月22日,她上班期间被部门小组长约谈,称接到公司通知,其已被列入劝退名单,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贺女士称,随后其被要求签署了多份文件,《岗位说明书和考核标准》和离职申请书,而其被劝退的理由是工作完成标准未达到公司要求。贺女士说,作为一名电话催收员,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电话向借款逾期的客户催款,其业绩与其回款数额有关。之前签订的合同中未对岗位考核标准有具体说明,贺女士认为此举是公司在规避法律风险。
“我们平时工作都有一套标准话术,我平时业绩还可以,公司以我在话术方面没有达标要我离职。”贺女士说,在此过程中,公司并未出示其业绩具体排名等,也未表明解除合同会给予相应赔偿。
员工赵先生则在4月23日被要求离职,公司方面提出理由为其业绩未能达标。但赵先生称,其近几个月的业绩并未在最末的20%范围之内。
曾在电话销售岗位工作两年多的江女士则在2月27日直接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写明,因江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江女士称,实际上2月27日她还在公司上了班,到家才收到这份通知书。几天后人事部门与其面谈,告知是因为其此前有被客户投诉,但因被投诉记录属于“公司机密”,未向她出示相关证据。江女士称,与她一起被解聘共有6人。
员工徐先生称,他在公司已工作近两年,并签订了3年的合同。此次他被要求离职的理由则是“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不符”。多名员工称,自去年11月以来,公司就分批劝退了上千名员工,大都被要求签订离职申请书。
员工求助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赵先生称,他去年大学毕业,当年10月入职该公司。因为认为公司是在无故辞退员工,所以他开始并不想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字。但公司相关负责人约谈他时表示,如果其不主动离职,将来他的履历上则会有被开除的记录。
徐先生称,也有员工拒绝在离职申请书等资料上签字,被人事部门和部门领导多次约谈。也有员工称,如果拒签这些文件,被劝退员工的工号都被取消,无法在公司系统开展工作。而根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要求,或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情况时,公司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有员工认为,捷信公司此举实际上是在变相裁员,其出发点是基于运营成本方面的考虑。
根据公司制度,员工的工资会随着工作时间和业绩提升而增长,比如催收岗位工作6个月会有一个留任奖,工作满一年后会有13个月薪,所以很多被迫离职的员工都是工作年限接近半年、一年或者两年的员工。曾在电话销售岗位工作两年多的江女士说,自己进入公司的底薪为1000多元,两年后就变成了3000多元,五险一金的比例也相应提升,老员工的用人成本也较高。一名员工认为,公司大幅变相裁员是受公司整体销售业绩不佳影响,大幅裁员又不愿承担经济赔偿,只能采取变相裁员方式。
员工们认为,捷信公司以业绩不佳等理由变相裁员,未提前通知,给予缓冲机会,也未能给予经济补偿,违反劳动法。目前,已有员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已立案处理。
公司解释
不愿接受“培训计划”自动离职
捷信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公关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公司近期针对一些业绩不佳的员工推出了一项“再培训计划”,一些员工因担心培训后达不到考核指标,已有400多名员工选择自动离职。
受访员工表示,他们在此前沟通中从未听说有“培训计划”。
律师说法
企业裁员需具备法定条件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合伙人杨林表示,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杨林表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胜任工作”需要量化的标准,同时该标准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杨林认为,“业绩不好”不代表着“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未给予用人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机会的,用人单位则涉嫌违法,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长沙报道
来源:红网
作者:曹伟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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