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5月3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毛可)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许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经营夜宵店。据对其夜宵店水表抄表显示,该夜宵店2011年10月之前6个月的正常用水量为40.5吨。自2011年10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未经湖南省岳阳市自来水公司许可,私自将废弃厕所供水管中的自来水引至其夜宵店内,用于洗菜、做饭等,未再使用经过其水表的自来水。2017年7月,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许某某盗窃自来水的情况后,被告人许某某即刻停止了使用其私自引入的自来水。经统计,自2011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共偷逃自来水水费共计1万多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后赔偿了自来水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毛可
编辑:刘威成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