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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捕猎“乌龟” 益阳桃江一村民获刑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高芹 2018-05-16 15: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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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5月16日讯(记者 郑涛)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是继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等环境资源案件得到大力打击后,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一起特殊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被告人丁某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桃江县灰山港镇、高桥乡非法猎捕2只疑似黄缘闭壳龟、1只疑似鹰嘴龟,非法收购1只疑似鹰嘴龟,至2017年6月9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猎捕的2只疑似黄缘闭壳龟确为黄缘闭壳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猎捕与收购的2只疑似鹰嘴龟为平胸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三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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