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5月2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许泽平)在市区醉酒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此前,汨罗市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常某提起上诉。近日,岳阳市中院裁定维持汨罗市法院一审判决。
2017年7月24日零时许,常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沿汨罗市大众北路自北往南行驶至“醉今虾”夜宵店前路段时,从后方将同向行驶的解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致使解某某及搭乘人程某某摔倒在地。常某加速从两人身上压过继续往南行驶,行至大众北路归义街入口路段时,越过中心线逆行,又与由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周某某及搭乘人巢某受伤。案发后,常某下车步行离开现场,后被汨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四人随即被送往汨罗市中医院救治,程某某经急救后,在转往长沙救治途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赔偿被害人程某某家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许泽平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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