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衡阳蒸湘区发生一起律师遇害案,当地警方迅速行动,于6天后将嫌疑人抓获。
据嫌疑人交代,他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对法院判决存在异议,且赔偿没达到其要求,便带刀去找自己的辩护律师“讨说法”,随后发生命案。
红网时刻6月2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宋凯欣 陈斌 通讯员 李钢彪)6月28日早上7时许,衡阳警方在珠晖区东阳渡镇抓获“6·22”杀人案嫌犯熊某平,该案成功告破。
6月22日,蒸湘区一律师事务所发生一起持刀杀人案,该所执业律师金某被人杀死在办公室门口。案件发生后,蒸湘分局专案组民警展开深入侦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核查了其逃离路线,将其藏身之地锁定在珠晖区东阳渡镇东阳村一带。6月27日、28日,公安机关集中80余名警力,对东阳村及周边展开地毯式搜查。6月28日清晨7时许,民警在东阳村8组清水塘附近搜查时,将正在铁路灯塔下房子内睡觉的犯罪嫌疑人熊某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刀具一把。
据熊某平交代,他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中,因为法院认定自己不构成伤残,且赔偿没达到自己的要求,便带刀要去找律师讨说法。等其他人下班离开后,办公室只剩金律师时,他进去质问金律师并行凶,金律师反抗自卫,熊某平随即抽出刀向金律师捅去,连捅数刀,致金某当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缘由
不满判决结果,找律师“讨说法”
犯罪嫌疑人熊某平曾委托被害人金某为自己的健康权纠纷案进行辩护,该案的判决时间为2017年10月29日。
判决书显示,熊某平申述的事实是:2014年10月2日上午7时,熊某平在经过衡阳珠晖区东阳渡白水泥厂铁路口时,刘某某驾驶白色轿车从其背后驶过,然后在前面不远处掉头对着熊某平行驶,一会儿又转入东阳渡白水泥厂公路,并停了下来。熊某平走近该车问刘某某为何要跟踪他,这时刘某某、何某某、何某三人先后下车,与熊某平发生口角,接着三人分别捡石头砸向熊某平,熊某平一边捡石头还手一边逃走,三人紧追不舍。熊某平逃跑至铁路口摔倒,三人立即冲上来,一人按住熊某平,另两人动手打了熊某平,致其多处受伤。三人打完后返回车边,熊某平追过去要求三人赔偿,不料三人又将熊某平打倒在地。三人打完后欲开车逃走,熊某平一气之下捡块石头砸在刘某某车的挡风玻璃上,之后,熊某平因伤势过重倒在车头。不久,东阳渡派出所干警赶来,将熊某平送医抢救。经检查,熊某平全身多处骨折。熊某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三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等31.5万余元。
法院根据确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陈述,判决确认:熊某平与三被告在发生事故前素不相识。2014年10月2日早上7时左右,原告熊某平手持木棍从珠晖区原107国道往东阳渡方向行走,经过东阳渡白水泥厂铁路口时,发现之前在后面行驶的白色面包车掉头从对面向自己开过来,随后拐入白水泥厂旁的小路并停下来,便怀疑乘坐白色面包车的三被告跟踪自己,遂在地上捡了石块跑到面包车旁质问三被告为何跟踪自己,三被告没有下车,原告便将手中石块朝面包车的方向盘砸去,石头反弹至车前挡风玻璃,将挡风玻璃砸裂,之后双方发生冲突。熊某平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自身损失60%。何某某在处理纠纷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推倒熊某平并用拳头殴打其腰部、肩膀等部位,致其受伤,处理方式欠妥当,对熊某平的受伤有一定的过错,应对熊某平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赔偿2.8万元。
衡阳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熊某平对法院判决存在异议,且赔偿没达到其要求,便带刀去找律师金某“讨说法”。
来源:红网
作者:陈斌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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