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临湘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自诉案一审判决
公司欠钱不还 法定代表人担刑责
本报7月4日讯 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蒋某、吴某诉陕西某陶瓷公司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自诉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被判罚人民币7万元,3万元。
公司欠钱不还
被告单位陕西某陶瓷公司是一家陶瓷生产、销售企业,被告人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蒋某、吴某与该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由该公司清偿所欠货款6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但该公司拒不履行。
今年1月,蒋某、吴某申请强制执行,临湘法院向该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申报财产令,但该公司既未偿还货款,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该公司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向某银行和某农村信用社偿还商业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万余元。今年4月,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分别被罚款人民币10万元、5万元。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与自诉人蒋某、吴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法定代表担刑责
法院认为,陕西某陶瓷公司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又拒不向法院报告其公司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且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在有能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单位和个人一样,都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主体。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虢灿 实习生 林嘉韵 程欣鑫 通讯员 雷略 黄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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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熬夜看球法官突然上门
本报7月4日讯 7月3日上午10点,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主动出击,将睡眼惺忪的被执行人郑某某带至法院,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2017年6月,郑某某向黄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期限为5个月。借款逾期后,郑某某偿还了5.3万元,便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于是,黄某一纸诉状将郑某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郑某某应偿还黄某4.7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郑某某逾期拒绝还款,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依法向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郑某某主动履行义务,但其对此置之不理。今年4月24日,执行法官何祥猛依法将郑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之后,何祥猛又多次上门执行,均扑了空。通过多方调查得知,近期郑某某夜晚忙于观看世界杯,白天在家补觉。当天上午10点,执行干警进入郑某某家中,将睡得正香的被执行人郑某某逮个正着并带至法院。听到法院要对其司法拘留15日,郑某某赶紧联系妻子送来4.7万元执行款,案件得以执结。
■记者 杨昱 实习生 彭保胜 通讯员 刘笑贫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实习生 林嘉韵 程欣鑫 通讯员
编辑:向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