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7月19日讯(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聂杨毅)为有效提升我省森林火灾防控能力,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我省拟制定出台《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该规定草案。
全省林地面积达1.95亿亩,森林防火任务日益繁重
据省林业厅负责人介绍,我省是林业大省,全省林地面积达1.95亿亩,森林覆盖率为59.68%。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我省森林防火任务日益繁重,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规定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规定了政府主体职责以及社会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义务,进一步细化了火灾预防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拟定为全省森林防火期
考虑到我省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草案拟规定,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森林防火的需要,在全省森林防火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防火期限。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烧火积肥等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此外,在春节、元宵、清明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政府还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禁止在高火险区野外用火,并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
规范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我省农业林业区域交错,农林生产性用火频繁,特别是节假日野外用火较多,容易引起森林火灾。规定草案对野外用火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并规定,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控制野外火源,规定草案对擅自野外用火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拟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景区、墓地等野外用火管制,鼓励以鲜花等代替香火
规定草案还对几类特殊情形的野外用火明确了管制规定:针对电力、通信管线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森林防火区易发生施工方面的问题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要求相关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检测检修等措施进行火灾预防;对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容易产生森林火灾隐患的问题,要求在森林防火区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同时建设好森林防火设施,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和导游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及对游客烧香等行为的管理;为加强对殡葬祭扫用火的管理,要求在森林非防火区的公墓设立防火高空瞭望点,安装烟火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殡葬祭祀者以鲜花等代替香火,提供焚烧祭品设施。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聂杨毅
编辑: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