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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借钱不还 桃江法官耐心调解达成还款协议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李庆辉 编辑:刘威成 2018-08-02 19: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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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8月2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庆辉)张某和吴某相识于QQ网络聊天室,在双方还没有见过面的情况下,张某给吴某汇款8万余元,助其女儿上学。不料事后吴某“蒸发”,张某遂持汇款凭证向桃江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偿还借款。近日,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据张某所说,她与吴某是在2013年通过网络认识,两人虽然不曾见过面,却经常通过QQ、微信进行联系,俨然知心好友,“根据平常的交流,他也不像是赖账不还的人,他和我说两口子离了婚后他要供家里两个女儿上学,经济很困难,我非常同情他,所以对他说的话也深信不疑。”张某透露,她先后28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吴某支付借款8万余元,“后来我因房子装修急需资金,于是向他追要欠款,他不仅不回我信息,还把我拉黑了。”故此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承担清偿责任,并要求被告吴某之妻龚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庭审当天,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虽系网友,但双方熟识,具有调解基础,本着“能调则调”的原则,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还款事项的意见,详细解释了民间借贷案件调解、判决的程序,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吴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70000元,其余10000余元原告自愿予以放弃,至此,双方之间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针对该案指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当事人最好能够通过书面形式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书面形式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尽量不留漏洞。就该案来说,借款应有书面借条,除注明借款外,还必须注明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借款用途,若为有偿借款须约定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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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李庆辉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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