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产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难产的增加15天
红网时刻8月2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李柯夫 实习生 梁国燕)二胎时代,难产、多胞胎生育产假天数如何算?政策实施前已生育的参保对象怎么办?新增60天产假是否发放生育津贴?……8月28日,记者从湖南省人社厅了解到,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上述公众关注的热点进行了明确回应。从2018年5月1日起,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通知提出,各地要确保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参保范围;确保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杜绝拖欠和支付不足现象。要根据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2018年5月1日起,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生育保险对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标准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不过,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的产假不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那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之前已经生育的参保对象,其生育保险待遇发放仍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规定,相关待遇不进行追溯处理。
来源:红网
作者:李柯夫
编辑:向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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