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郴州8月30日讯(通讯员 曾亮)8月28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起环境污染刑事系列案,四被告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嘉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由嘉禾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与另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邀请了1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观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兵系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玉龙垃圾转运站经理,负责玉龙垃圾转运站全面工作。自2016年5月份以后,因为正规的垃圾填埋场拒收了玉龙垃圾转运站拖运来的生活垃圾,为此被告人张某兵与其经理助理杨某忠违反国家规定,将每日收集上来的大量生活垃圾交由无垃圾清运资质的被告人李某军等人使用不符合垃圾清运规定的车辆外运,也未安排人员随车监督外运的生活垃圾是否倾倒在正规的垃圾填埋场,任由被告人李某军等人随意处理生活垃圾。自2017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军用将玉龙垃圾转运站的生活垃圾拖运至湖南省嘉禾县,再安排李某平及李某涛、郑某雄(另案处理)等人在不对生活垃圾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就随意倾倒在嘉禾县新中医院附近工地、行廊镇倒头边山、新屠宰场对面、老四十担煤矿、新田县石羊镇工业园等地,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检查评估,在老四十担煤矿、嘉禾县新中医院等地倾倒的生活垃圾渗透液铅、镉、COD均严重超标,该类生活垃圾渗滤液属于有害物质,总计对环境污染损害总额达796243.6元。
公诉机关认为,两案被告人张某兵、杨某忠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相关垃圾清运资质,放任他人非法倾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损害数额达796243.6元,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李某军违反国家的规定,指使他人非法将有害物质随意在嘉禾县境内倾倒,造成环境损害数额达796243.6元,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李某平违反国家的规定,非法将有害物质在嘉禾县、新田县等地倾倒,造成环境损害数额达669627元,严重污染环境,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并将择日宣判。
来源:红网
作者:曾亮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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