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男子“报警捞人”把自己送进拘留所

来源:红网 作者:宋凯欣 罗钰涵 谭宗阳 编辑:李丽 实习编辑 廖浩宇 2018-08-31 10:00:49
时刻新闻
—分享—

版权所有

近日,衡山县,警方正审讯“报警捞人”的犯罪嫌疑人。图/受访者提供

  一男子称家中被盗,前来警局报案,认为是在强制戒毒所的向某云所为。

  可警方在调查时发现了蹊跷:报案人不仅能把自己丢钱的细节说得清清楚楚,一同的证人也能对此有明显回忆。在办案民警询问“怀疑对象”向某云时,他更是对自己犯下的盗窃罪行供认不讳。

  这些违反常理的现象,让民警产生了怀疑。

  通过多次询问,“报警人”和“证人”最终露出了马脚,如实供述了串通谎报警情的违法事实。

  近日,衡阳衡山县两男子为帮其朋友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自作聪明地合伙报起了假警想“捞人”。最终,“捞人”目的没得逞,自己反而因谎报警情被送进了拘留所。

  蹊跷

  盗窃案三方都很“默契”

  8月2日上午,曹某来到衡山县东湖派出所报警称其家中4000元现金被盗,并怀疑是目前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向某云所为。接警后,东湖派出所民警对该案展开初步调查。

  在受案初查期间,东湖派出所和法制大队民警发现了该案的一些疑点。民警发现报警人曹某对被盗案件的所有细节回答得非常清楚,“证人”向某华也对报警人所“强调”的案件细节有明显的记忆。

  民警在对曹某指向的怀疑对象向某云(强制戒毒所戒毒)进行讯问时,向某云没有任何心理上的抵抗便“供认不讳”了,种种蹊跷的现象引起了办案民警的重点关注。民警针对“报警人”曹某和“证人”向某华展开了细致调查,并再次传唤俩人到派出所对案件“细节”展开询问。

  与此同时,民警还对向某云在实施“盗窃”一案时的具体细节展开多轮审讯。经过办案民警细心盘问,“报警人”和“证人”最终均露出了马脚,如实供述了串通谎报警情的违法事实。

  真相

  强制戒毒男子求朋友报警抓自己

  原来,2018年7月底,强制戒毒人员向某云为逃避两年强制隔离戒毒处罚,多次要其亲属向某华找人到公安机关“报假警”。向某云的算盘是,让公安机关以发现新的刑事犯罪为由将自己接回看守所,从而达到摆脱两年强制戒毒的目的。

  然而,警方介绍,就算是公安机关发现了新的刑事犯罪,在罪犯服刑完毕之后,民警仍然会将涉毒人员送进戒毒所执行剩下的戒毒处罚。

  经不起向某云的一再“嘱托”,向某华找到了曹某商议谎报案情事宜,双方“统一口径”后由曹某出面至东湖派出所报警。令曹某和向某华没有想到的是,他们自认为毫无破绽的“盗窃案”,却被民警查了个水落石出。

  最终,曹某、向某华谎报案情导致公安机关警力资源的浪费,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衡山警方依法对向某华处以行政拘留8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曹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报假警会受到什么处罚

  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因报假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 宋凯欣 实习生 罗钰涵 通讯员 谭宗阳 衡阳报道

来源:红网

作者:宋凯欣 罗钰涵 谭宗阳

编辑:李丽 实习编辑 廖浩宇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8/08/31/825234.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