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6日讯(记者 卢欣)今天,湖南省住建厅会同发改、财政、国土、消防总队、质监等部门印发《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资金筹集、支持政策等。
《意见》指出,既有住宅以单元或者楼梯为单位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位或者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拟占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可由业主协商共同出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意见》明确,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财政、税费、金融支持。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即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按照规定享受对应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意见》要求,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组织摸底调查,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进行调查统计,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地区、分年度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执行。
来源:红网
作者:卢欣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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