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22日讯(记者 郑涛)“感谢检察长对我的教育,我很后悔,我认罪认罚,以后一定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再也不以身试法了,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理!”9月21日,芙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历经16天后,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2018年7月15日,一声巨响划破了清晨的宁静,车主文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沿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东屯渡桥东1234号地段附近时,因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路面情况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面包车左前侧与电动车右侧相撞后又与路边公交站牌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车主文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9月5日,案件移送至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由该院员额检察官、检察长王均全承办。王均全阅卷后,当天就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发现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并无其他犯罪记录,系初犯;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尽可能弥补过错;案发后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王均全认为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侦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如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化解矛盾,可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也可有效节省司法资源。
9月6日,王均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仔细聆听双方当事人诉求后,他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了案情经过,科普了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不断地耐心宣讲与循循劝导,双方最终在自愿合法、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协议,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文某某予以谅解。9月7日,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文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王均全的责任担当和温情执法让双方当事人深受感动,遂双双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9月12日,案件移送至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按该院驻区交警大队检察室的相关规定实行捕诉合一,该案公诉环节仍由原审查逮捕承办人检察长王均全承办。王均全认为,犯罪嫌疑人文某某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如能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将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遂于当日发函给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长沙县司法局,委托该局对文某某进行社会调查。9月14日,长沙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定文某某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结果为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9月17日,王均全将该案依法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文某某适用缓刑。
从审查逮捕到判决仅16天,轻刑快办机制的适用,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本案的快速办理,调解了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很好的法律社会效果。
检察长寄语:交通安全无小事,遵章守法是根本。中秋、国庆双节即将来临,路面车辆、行人较多,更要注意出行安全,过和谐祥和的双节。本案留给被害人家属的是痛失亲人的悲痛,留给被告人的是法律制裁和良心谴责,留给公众的是血的教训和深刻启示:每一个公民都应敬畏生命,珍爱生命,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规则。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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