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26日讯(通讯员 冯谭 向轶)9月25日,经湖南省中方县检察院对刘某甲、王某甲、杨某某、刘某乙、崔某某、王某乙(以上均为化名)犯诈骗罪提起公诉,六人被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6年9月至12月,刘某甲、刘某乙先后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设立了两个诈骗窝点,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崔某某为话务员,各窝点的话务员由刘某甲、刘某乙各自按照其事先准备好的诈骗剧本亲自对话务员进行诈骗手段培训。刘某甲、刘某乙为话务员提供诈骗作案使用的手机、手机卡、诈骗对象资料、接受诈骗对象汇款的银行账户等作案工具,联系上线安排取款,按约定的比例发放提成款,指挥话务员使用各自家乡的手机号码拨打各自家乡的手机号码,以冒充熟人、领导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话务员一般作案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刘某甲、刘某乙每天各自为每名话务员准备2-3张“料”,每张“料”包含40到50个不等的诈骗对象号码,要求并监督话务员将“料”上面的诈骗对象号码拨打完。每诈骗一笔,刘某甲、刘某乙各自分得其负责窝点的诈骗金额10%作为其本人的提成。为了逃避侦查,刘某甲、刘某乙安排话务员或亲自将诈骗成功过的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丢河里毁掉,给各话务员提成款时一般情况发放现金,偶尔也通过转账形式发放。
刘某甲、刘某乙组织上述窝点,成功实施诈骗作案共20起,涉案共计人民币80.9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冯谭 向轶
编辑:陈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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