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27日讯(记者 陈彦兵)农村留守老年人今后将享受到更多的社会关爱和保障服务。近日,湖南省民政厅等9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摸清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探访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全面摸底并定期排查,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市县级层面要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同时,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及时更新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
《意见》要求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中家庭主体责任。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对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老年人,家庭内部应确定至少1名赡养义务人在家照料。
《意见》提出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基础保障作用。组织邻里乡亲、村民小组和老年组织等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定期探访,及时了解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重点帮扶有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重点对象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推动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和规范发展,把具备资质的农村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承接主体,探索“农村老年协会+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模式。
加大农村留守老年人社会救助力度。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落实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及时提供精准服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老年人免费配发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老年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意见》还要求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加大资源支持力度,同时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根据农村留守老年人经济收入、赡养、健康等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农村留守老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排除隐患、实施关爱救助。
《意见》由湖南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扶贫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旨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来源:红网
作者:陈彦兵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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